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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开具的发票可否抵扣相应进项税额?从境外公司取得发票可否抵扣进项税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0-03-28 21:48:33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发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境外公司开具的发票不属于上述票据类型,不属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因此,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我公司从国外购买电脑并取得了境外公司开具的发票,这种发票可否抵扣相应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发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境外公司开具的发票不属于上述票据类型,不属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因此,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发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境外公司开具的发票不属于上述票据类型,不属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因此,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发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外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账核算的凭证。因此,上述公司取得的境外公司开具的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可以按照规定审核后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购进的免税货物或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方也不能抵扣。但是,特殊情况除外。

特殊情况有:

  1.购买的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农产品。

  2.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的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

  上述两种情况,销售者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者可以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但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按照13%的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的企业,可以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这是国家给予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特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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