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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补贴收入如何纳税?核定征收企业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0-03-30 13:49:39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之规定,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为“收入总额”与其法定应税所得率的乘积。

  依据税法规定,你单位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均应并入计税收入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土地转让收入、资产转让收入、应税的财政补贴收入等偶然所得以及股息收入,应单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与核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合并后,作为你单位当期全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所得税额。你单位应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收入和成本费用核算,但在核定征收期间暂不需进行成本费用纳税调整。

  1、如果核定征收的是企业所得税,营业外收入也应当并入收入,按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各行业不同)和税率(25%)征收所得税;同时每月要报送报表

  2、如果核定每月营业额,只需按税务机关综合征收率乘以核定的营业额,得出税款即可。当然,如营业收入(包括营业外收入)超过核定的营业额的(20%-30%,各地标准不同),还是要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超过核定营业额部分的税收。

  3、如果营业外收入是免税收入,可以只申报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第三条第三款“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第十条“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之规定,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为“收入总额”与其法定应税所得率的乘积。而其“收入总额”所涵盖的范围,即“收入总额”是仅限于纳税人的销售收入或者业务收入,还是包括赠予收入、投资收益、资产转让所得等经营收入之外的收益,现在税法以及总局文件均未发文明确。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财政补贴收入计征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54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的精神,对按定率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按主营项目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之规定及其文件精神,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性质的收入,应当作为“收入总额”的一部分,那么其他具有收入性质的所得,亦也作为“收入总额”的一部分,予以征收企业所得税。当然,从严格的税收法定主义角度看,总局对财政补贴收入单独发文明确,应归属于“收入总额”的一部分,那么对于其他不属于营业收入性质的收益,因总局并无文件加以明确列举式的规定,因此,除财政补贴收入之外的其他非属经营收入性质的收益,则不应并入“收入总额”予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为引起税收执法实践中不必要的争议,宜由总局对此进行明确的解释。

  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中间取得补贴收入,如果该补贴收入属于应税收入的,应并入已核定的应税收入总额一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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