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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处置小汽车的差价可否税前扣除?转让该固定资产的损失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0-03-31 22:54:50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文,公告要求“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我公司将一辆小汽车处置给公司职工个人,处置价格低于财务账面价格。这部分差价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因此,上述公司处置车辆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第(一)项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第十条规定:第九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根据以上规定,上述公司处置小汽车所造成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首先应确定处置价格是否公允。其次是否按规定办理了税前申报扣除。否则处置资产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某公司将2012年3月购买的价值60万元自用小汽车(账面按5年计提折旧,残值率5%),于2017年9月转让给他人, 转让价1万元。

问:转让该固定资产的损失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该公司转让的自用小汽车于2012年3月购买,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六十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其在2017年9月转让,超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汽车最低使用年限,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损失。反之,若该公司转让的固定资产未达到使用年限的非正常报废清理损失则应通过专项申报方式申报扣除。 综上所述,固定资产处置损失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关键还是看该固定资产是否“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再来决定是应该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

  注意: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文,公告要求“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具有职业判断能力,企业的税收风险也会大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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