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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信息:按揭买房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计入房屋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0-04-06 11:07:50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的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因此,按揭买房发生的利息支出,凡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应该计入房产原价的,则计入原值计征房产税。

  房屋交易中,若能查到房屋原值,个人所得税按照差额个税缴纳;若查不到房屋原值,个人所得税按照全额个税缴纳。

一、房屋原值有什么用?

  二手房交易中,能否查到房屋原值,影响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

  >>若能追溯到购房原值且能提供原始契税票或契税减免通知单

  个税缴纳方式为:差额×20%

  若网签价>核定价,则个税=(网签价-原值-合理费用)×20%

  若核定价>网签价,则个税=(核定价/1.05-原值-合理费用)×20%

  合理费用=原契税+本次增值税及附加+网签价(核定价)×10%+房贷利息

  >>若无法追溯到购房原值且不能提供原始契税票或契税减免通知单

  个税缴纳方式为:全额个税

  若网签价>核定价,则个税=(网签价-本次增值税)×1%;

  若核定价>网签价,则个税=核定价/1.05×1%

  注:出售的房产证下发满5年或契税票满5年,且是业主(家庭为单位)唯一住房,免征个税。

  举个例子:

  2008年老王以全款100万购买了一套普通住宅,2015年以网签价200万(大于核定价)卖出,按能查到房屋原值和不能查到房屋原值两种方式计算,分别应该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若能追溯到购房原值且能提供原始契税票或契税减免通知单

  个税=(200-100-20)×20%=16万元

  若无法追溯到购房原值且不能提供原始契税票或契税减免通知单

  个税=(200-0)×1%=2万元

二、房屋原值如何确认?

  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可以从原契税票、原购房合同上查看;公房需要看城区,多数城区按照查不到房屋原值计算,个别城区需看地税局是否能够查到档案。

  契税票右下方计税价格即为房屋原值

  注:若原契税票、购房发票找不到,可以携带房产证,业主本人身份证去住建委调档查询。若为开发商代缴的契税,且没有留档,可以去找开发商调档并加盖公章。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该内容仅在北京适用。

  二手房交易中,能否查到房屋原值,影响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确认房屋原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

  1、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税。

  2、对纳税人转让普通住房及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有住房和城镇拆迁安置住房的,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3、对纳税人转让非普通住房的,以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房屋原值具体为:

  1、商品房

  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

  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

  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

  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扩展资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的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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