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从以上规定可看出,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是否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要看是否有专项用途,且是否为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如果不是则应并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一般需要并入企业应税收入征税的,只有明确专项用途的才不征税。 软件生产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不征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回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虽然未使用不征税收入字样,但由于“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在本质上实际上就是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因而我们仍然应当将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作为不答征税收入来对待。
不用交所得税啦,有文件规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
软件企业所退增值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来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自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zd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因此,企业获得退回的增值税税款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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