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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单位支付给中国劳务人员的管理费是否缴纳营业税,支付境外公司服务费是否缴纳税金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0-04-27 20:59:51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2〕54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免征营业税。对外劳务合作,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因此,境内劳务派遣公司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取得境外单位支付的管理费免征营业税。

  境外人员在境内工作是否需要缴纳个税主要适用以下2个规则:

一是基础性规则:

  外籍人员只要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就需要缴纳个税;

二是补充性规则:

  如果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还需要就境外所得缴纳个税。而更为具体的判定标准可参照视频中的无住所个人取得收入的征免范围表。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知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道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第十七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专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六款第3项规定,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属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境外单位为境内单位提供劳务境内单位需要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

  根据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最新变化,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解释有了新的变化,根据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修订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四条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根据新细则的规定,营业税不再采用劳务发生地原则及使用地原则,在中国境内收取或者支付从事应税行为的收入或费用,都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即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营业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外为中国境内企业提供营业税劳务,也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营业税。例如,国内建筑企业到国外承揽工程,需要在国内缴纳营业税,而按旧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细则的规定,其劳务是发生在境外,是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的,是不需要计征营业税的。

  企业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境外劳务,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是否需缴纳营业税,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根据“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原则,应按旧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来判断是否要缴纳营业税;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09年1月1日之后,如无特殊优惠政策,应按新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境内缴纳营业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属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缴纳营业税。同时问题所及劳务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规定不征税劳务范围。

  财税[2009]111号文第四点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综上可知,境外企业或个人在境外为境内企业提供各种劳务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境外劳务费需要代扣代缴税款,扣除税款后的余额再汇到境外去,国外发票可以正常入账

  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

  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是境外单位或个人,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zhidao完全或部分消费或使用应税服务。

  无论应税服务发生地是否在境内,也无论应税服务接受方是境内还是境外单位和个人,

  都属于“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的情形,即收入来源地原则。

  例如:

  苏州某企业接受美国某企业提供的产品设计服务,设计用于a企业新产品。

  如果该美国企业是在美国境内进行产品设计服务,同时在中国境内未设经营机构,没有代理人,则属于境内单位在境内消费他人在境外提供应税服务的情形,因此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意见:

  增值税的征收原则,这个指引说的非常清楚。

  该指引多余了一句收入来源地规则,是内不妥的。

  估计是货劳税容科室误解了所得税上的规则意思,或者说的不是一个意思,引起歧义。

  1、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e799bee5baa6e997aee7ad94e4b893e5b19e31333363383335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所以A公司要按技术服务计缴增值税;您公司对外付款时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根据税收协定,劳务场所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是: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在该国内为同一个项目或有关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

  所以,A公司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形成经营活动的场所、机构,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没有超过六个月的,没有构成常设机构的,该营业利润在A公司该国交所得税,不在中国交所得税;若构成常设机构,应当按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收入减成本、费用等扣除项后),适有25%的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合以上政策,对境外支付经营费用款项的涉税情况分类如下:

一、增值税

在中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业务的纳税人要交增值税。通常情况下,境内的增值税业务是:

  1、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

  2、不动产相关的销售或租赁中,不动产在中国境内;

  3、矿产资源使用权的转让的,矿产资源在中国境内;

  4、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中国境内;

  5、劳务的发生地在中国境内;

以下境内单位作为购买方,购买境外单位的业务,不属于境内增值税业务:

  1、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和有形动产;

  根据以上规定,向境外单位支付我国增值税应税业务的款项时,境外机构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场所的,付款方应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二、企业所得税

1、不考虑税收协定的情况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经营机构、场所的,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关的所得(收入减成本、费用等扣除项后),适用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在中国境内取得的与经营机构、场所无关的所得,按预提所得税税率10%,由付款方代扣代缴所得税;

2、有税收协定的情况

  一般税收协定约定,营业机构、场所的营业利润在非居民国家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有当营业机构、场所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时,要在中国境内就与该营业机构、场所相关的境内、境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与经营机构、场所无关的所得,按税收协定约定的预提税率,由付款方代扣代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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