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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什么条件可以免征营业税,担保机构怎样才能免征营业税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0-05-16 16:33:01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规定,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享受该政策应符合的条件是:

  1.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

  3.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积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积担保贷款额占其累积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且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2%;

  7.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享受3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信用担保机构免税基本条件

  (一)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政府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标准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

  (三)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

  (四)对中小企业累计贷款担保金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总额的10%,并且其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

  (五)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并且其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5%。

  (六)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照要求向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税。

二、免税程序

  由担保机构自愿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推荐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名单内的担保机构应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名单审核批准并办理免税手续后,担保机构可以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三、免税期限

  营业税免税期限为三年,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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