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及3%非差额小微企业申报表填写案例。
大连地区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0年1月份销售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30万元,2月份销售货物取得未开具发票含税收入5.15万元,3月份销售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10万元。
案例分析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销售额=103000÷(1+3%)+51500÷(1+3%)+101000÷(1+1%)=250000(元)
该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为25万元,未超过30万元,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计算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对应的小微免税额时仍应按照3%征收率计算。因此,该纳税人本期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250000元,小微免税额=250000×3%=7500元。
填写报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该企业销售货物应填写至“货物及劳务”列对应的相关栏次。
第9栏“免税销售额”=250000(元)
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250000(元)
第19栏“本期免税额”=250000×3%=7500(元)
第20栏“小微企业免税额”=7500(元)
第2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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