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49号)第五条:“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因此,如果纳税人并非直接从境外的服务接受方,而是从服务接受方的代理人处收取服务价款不符合免征的条件。
疫情发生之后,各国的就业形势都比较严峻,有一些境外人员会到各国的劳务市场中介网站寻找工作,同时寻找租赁住房。那么,境内企业在境内通过网络向境外人员提供在中国境内找房子的咨询服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针对这一问题,福建税局2020年2月咨询答复中回答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
(十三)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进行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因此,境内企业在境内通过网络向境外人员提供在中国境内找工作找房子的咨询服务,属于对境内的不动产进行的咨询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不可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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