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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重点法条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19-12-07 11:08:25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2、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释义:

  1、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与破产原因的规定。

  2、本条第一款规定,本法适用于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种类型的企业。

  3、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哪些市场主体具有破产能力,这一问题只能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4、破产原因是提起破产程序的前提,是判断破产申请能否成立、能否受理以及能否作出破产宣告、重整、和解等裁定的法律依据。

  5、本条规定的破产原因,包括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的原因。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5、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与破产原因的规定。本条第一款规定,本法适用于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种类型的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哪些市场主体具有破产能力,这一问题只能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破产原因是提起破产程序的前提,是判断破产申请能否成立、能否受理以及能否作出破产宣告、重整、和解等裁定的法律依据。本条规定的破产原因,包括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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