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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哪些优惠,个人所得税有哪些免税或优惠规定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0-03-20 09:33:27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1、法定免税项目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即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它是一个概括性项目,主要是针对可能出现的一些确需免税的情况而定的。如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按规定提取的手续费;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对于已达到离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纳个人所得税等。

2、法定减征项目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3、其他相关政策

  在个人所得税实施过程,我国根据各个时期经济、政治发展的需要,出台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于个人在国内二级证券市场的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下岗再就业人员实行优惠政策等。

个税一共有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免除一定的个税,具体如下:

  1.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4800元或36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哪些优惠,个人所得税有哪些免税或优惠规定

  4.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5.住房租金: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根据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额扣除。

  6.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提示: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11.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12.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3.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三)暂免征税项目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借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7.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8.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9.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0.自2009年5月25日起,对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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