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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适用范围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0-03-03 09:13:28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

  2、应税劳务;

  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区别: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中国为了推行新的增值税制度而使用的新型发票,与日常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普通发票相比,有如下区别:

  1、发票的印制要求不同:

  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3、发票的内容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

  4、发票的联次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四个联次和七个联次两种(不含存根联则为三个联次和六个联次),第一联为存根联(用于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用于购买方记账),第三联为抵扣联(用作购买方扣税凭证),

  第四联为记账联(用于销售方记账),七联次的其他三联为备用联,分别作为企业出门证、检查和仓库留存用;普通发票则只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5、发票的作用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而普通发票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

  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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