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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2013年3月,全国人大十二届一次全体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将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的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加挂国家版权局牌子。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新闻出版管理职责划入中央宣传部。中央宣传部对外加挂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牌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设立于1985年。

  1985年6月28日,文化部呈报国务院,建议在文化部设立国家版权局。7月25日,国务院批复,同意文化部的建议;同时决定,将文化部原出版局改称国家出版局。国家出版局与国家版权局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国家版权局局长由国家出版局局长兼任。首任局长为边春光。

  1987年1月,国务院决定撤消文化部所属国家出版局,设立直属国务院的新闻出版署,保留国家版权局,继续保持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形式。同年12月,新闻出版署副署长宋木文兼任国家版权局局长,新闻出版署副署长刘杲兼任国家版权局副局长。

  1993年5月,于友先出任新闻出版署署长兼国家版权局局长。 1993年,沈仁干出任国家版权局专职副局长。

  2000年10月,石宗源出任新闻出版署署长,同时兼任国家版权局局长。沈仁干继续担任国家版权局专职副局长。

  2004年5月阎晓宏出任国家版权局副局长。2005年12月龙新民出任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同时兼任国家版权局局长。

  2007年4月柳斌杰出任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同时兼任国家版权局局长。

  2001年,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升格为正部级单位,改称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仍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2013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将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的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加挂国家版权局牌子。

  2018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央宣传部统一管理新闻出版工作。为加强党对新闻舆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事业,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新闻出版管理职责划入中央宣传部。中央宣传部对外加挂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牌子。

  2018年5月24日,国务院任免国家工作人员,庄荣文兼任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署长(局长)。

  国家版权局的主要职能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律、法规。并且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负责起草著作权的法律;同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委托,起草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7条,国家版权局还负责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案件;涉外侵权案件;认为应当由国家版权局查处的侵权案件。"国家版权局负责批准设立、监督指导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例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涉外代理机构(例如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

  以及负责一切与涉外有关的著作权活动。此外,国家版权局还负责管理国家享有的著作权以及根据著作权法由国家享有或代为管理的著作权。国家版权局和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之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但是国家版权局对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业务上的指导责任

  并且监督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执行著作权法的情况。

  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一)拟订国家版权战略纲要和著作权保护管理使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家享有著作权作品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对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进行管理;

  (二)承担著作权涉外条约有关事宜,处理涉外及港澳台的著作权关系;

  (三)组织查处著作权领域重大及涉外违法违规行为;

  (四)组织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

  版权管理司主要职责 :

  (一)参与起草版权法律、法规,拟订版权管理、保护、使用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国家版权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的有关工作;

  (三)监督版权法律、法规的实施,部署、组织、指导全国版权行政管理与执法工作;

  (四)组织查处版权领域重大及涉外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协调开展打击侵权盗版专项行动,承办打击侵权盗版有功单位和人员的奖励工作;

  (五)负责网络版权监管,维护网络版权秩序,组织查处重大及涉外网络侵权盗版案件;

  (六)组织推进全国软件正版化工作,承担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工作,组织、协调软件正版化长效机制建设;

  (七)承担版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监督管理作品登记、质权和版权合同登记、备案、认证等工作;

  (八)推进版权产业发展,监督管理版权评估、交易、代理等事宜,指导国有版权资产管理,负责开展全国版权示范工作;

  (九)承办版权涉外事务和国际应对工作,负责联系国际版权组织,承办版权多边、双边条约、协议的谈判、签订和实施工作;

  (十)承办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版权事务;

  (十一)监督管理国(境)外作品版权认证工作,对国(境)外版权认证机关、外国和国际版权组织在华代表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承办设立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审批工作,监督管理其依法开展活动,指导版权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工作;

  (十三)监督管理作品法定许可使用,负责国家享有版权作品的使用与管理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全国版权宣传教育活动;

  (十五)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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