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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版权侵权」音乐使用多少秒侵权

  背景音乐需要版权。音乐版权分录音版权和词曲版权,两部分管辖不同,必须同时获得授权。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如果想要听一些音乐的话,是可以在网络上下载音乐听的,但是下载的音乐通常都是有版权的,可能会涉及到侵权,那么使用网上下载的音乐会涉及到侵权吗?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使用网络下载音乐侵权吗

  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有侵权行为,侵权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侵权主观方面具有过错等四个方面的构成关系。从侵权行为来看,对著作权的某项权利进行侵犯的具体行为有以下几种: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

  (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8)未经法人或委托人的同意,作者擅自将自己创作的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发表的。

  (9)未经其他合法继承人的同意,擅自处理共同继承的著作权的。

  (10)未经作者同意修改作品的。

  (1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1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16)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1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18)进口或发行侵犯著作权作品的复制品及为侵犯著作权作品的复制提供条件的。

  对于我们所关注的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机械表演权和机械复制权的侵权行为,则主要表现为未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或者放映其作品的行为。

  单纯的试听不算侵权,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补充:无论时间长短你的行为都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所以是一种侵权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首先音乐作品作为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属于作品的范畴,是受我们著作权(版权)保护的。下面先甩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在广义的著作权里,还有一种权利叫“邻接权”,其中有一种叫“表演者权”。

  第三十八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也就是说,“使用”一个音乐作品,这个作品上有可能附着着不止一个权利:作者的著作权,表演者的表演者权。

  按照题主对使用的定义:“制作视频,音频,现场表演”

  这里的制作视频,如果是对他人表演制作的视频,需要取得作者与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规定了几种免责事由,即对著作权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那么我们来讨论题主所提出的三种情况:

  1. 使用购买的正版cd音乐,但并未取得授权,录制视频,音频,若是用于商业用途,则侵犯了作者的复制权,发行权。进行现场表演,侵犯了作者的表演权。都应取得作者同意,并向作者支付报酬。

  若非用于商用,则免责。

  2. 翻唱和翻弹属于表演,同上。

  3. 匿名用户翻唱翻弹并分享在网络上。首先翻唱与翻弹的作品的著作权没有任何影响,依然受到保护。同上。至于匿名用户的表演者权,也同样应当受到保护。

  在个人使用音乐时,无论你是播放正版cd,还是自己翻唱,演唱,表演,各种巴拉巴拉,只要你用于商业用途,并且未取得著作权人同意,支付报酬,在法律上,都应当算是侵权。

  这也就是各个盗版影片网站总会打着“本作品仅供学习交流,严禁商业用途”,企图打擦边球的原因。

  不过,在中国,法律规定是一回事,现实的话,又是另一回事。我国一直便缺乏版权意识,这也正是付费音乐,影片在中国很难扎根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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