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搜索:
企业好帮手广告位

「世界版权公约」世界版权公约规定的版权保护期是

  著作权又叫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

  世界版权公约(UniversalCopyrightConvention)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主持下,1955年9月16日生效。1971年在巴黎修订,修订后的世界版权公约于1974年7月10日生效。截至1990年12月,参加国有84个。

公约规定:

  (1)双国籍国民待遇。双国籍是指作者国籍和作品国籍。双国籍国民待遇是指如果作者为一成员国国民,不论其作品在哪个国家出版,或者如作品首次在一成员国出版,不论作者为哪国国民,在其他成员国中均享有各成员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作品的同等保护。

  (2)著作权保护的特别手续。作者或著作权所有人授权出版的作品所有各册,自初版之日起,须在版权栏内醒目的地方标有的符号,注明著作权所有人的姓名、初版年份。只要履行了上述手续,就认为已履行了成员国国内法规定的手续,在所有成员国受到公约的保护。

  (3)独立保护。一成员国的作品,在另一成员国依该国法律受到保护,不受作品在其本国的保护条件的约束。

  (4)给予发展中国家作品翻译和复制权的"优惠待遇"。发展中国家国民,为教学和学术研究目的,可在作品出版一至七年后,申请发给翻译和复制强制许可证,出版他人有版权的作品。

  《世界版权公约》 (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 1947年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主持准备,1952年在日内瓦缔结,1955年生效。1971年在巴黎修订过一次。中国于1992年7月30日递交了加入《世界版权公约》的官方文件,同年10月30日对中国生效。

  公约所定的保护水平,反映在它对成员国国内法的最低要求上。公约由7条实体条文与14条行政条文组成。它的实体条文不像《伯尔尼公约》规定得那 么具体,而是比较笼统。但是,公约不允许参加它的国家作任何保留。

  该公约保护的作品版权主要包括文学、艺术和学术三个方面。并且根据修正文本第一条设立的政府间委员会,研究有关版权的国际保护与合作。

  是继《伯尔尼公约》后又一个国际性的著作权公约。1952年9月缔约国在日内瓦签订,1971年7月在巴黎修订。全文共21条及两个附件。

  1.国民待遇原则。公约对国民待遇的规定比《伯尔尼公约》要简单得多。但总的讲,也是兼顾作者国籍与作品国籍。公约第2条以及1971年的两个议定书中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可归纳如下:成员国国民的已出版作品,不论在何地出版,均在各成员国内享有该国国民已出版的作品的同等保护;凡在成员国中首次出版第一版的作品,不论作者是否系成员国国民,均享有各成员国给予该国国民已出版的作品同样的保护;成员国国民的未出版的作品,在每个成员国中均享有该国给予该国国民未出版的作品同样的保护。这里指的"国民",也可以包括居住在成员国的外籍居民。

  2.非自动保护原则(即必须加注"版权保留"标记方予保护)。

  3.受保护作品范围。

  4.经济权利。

  5.保护期。

  6.无追溯力规定。

  《世界版权公约》的非自动保护原则是协调《伯尔尼公约》的自动保护原则和美洲国家采用的注册保护制度(履行法定手续是获得版权保护的条件)的结果。

  依据这一原则,如果任何成员国依其国内法要求履行手续作为版权保护的条件,那么对于根据本公约加以保护并在该国领土以外首次出版,而其作者又非该国国民的一切作品,只要经作者或版权所有者授权出版的作品的所有复制本上,自首次出版之日起,标有©的符号,并注明版权所有者的姓名、首次出版年份等,而且其标注的方式和位置应使人注意到版权的要求,就应认为符合该国法履行手续的要求,根据本公约给予保护。

《世界版权公约》对作品保护期的规定包括:

  (1)原则上,受公约保护的作品保护期不应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的25年。

  (2)如果任何成员国在公约对该国生效日前已经将某些种类作品的保护期限于自作品首次出版以后的某一段时间,则该成员国有权保持其规定,并可将这些规定扩大应用于其他种类的作品。对所有这些种类的作品,其版权保护期自首次出版之日起,不得少于25年。

  (3)任何成员国如在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尚未根据作者有生之年确定版权保护期限,则该成员国有权根据情况,从作品首次出版之日或从出版前的登记之日起算版权保护期,但条件是从作品首次出版之日或从出版前的登记之日起算的版权保护期不少于25年。

  (4)成员国对摄影作品或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艺术品给予保护时,对上述每一类作品规定的版权保护期不应少于10年。从上述保护期的规定可以看出,世界版权公约规定的作品保护期限比伯尔尼公约短,并且允许成员国作出例外规定的情况也较多。

  《世界版权公约》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25年。我国的是50年。(知识产权主要指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

  《世界版权公约》

  第一条 缔约各国承允对文学、科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字、音乐、戏剧和电影作品,以及绘画、雕刻和雕塑——的作者及其他版权所有者的权利,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

  第二条

  (一)任何缔约国国民出版的作品及在该国首先出版的作品,在其他各缔约国中,均享有其他缔约国给予其本国国民在本国首先出版之作品的同等保护,以及本公约特许的保护。

  (二)任何缔约国国民未出版的作品,在其他各缔约国中,享有该其他缔约国给予其国民未出版之作品的同等保护,以及本公约特许的保护。

  (三)为实施本公约,任何缔约国可依本国法律将定居该国的任何人视为本国国民。

  第三条

  (一)任何缔约国依其国内法要求履行手续——如缴送样本、注册登记、刊登启事、办理公证文件、偿付费用或在该国国内制作出版等——作为版权保护的条件者,对于根据本公约加以保护并在该国领土以外首次出版而其作者又非本国国民的一切作品,应视为符合上述要求,只要经作者或版权所有者授权出版的作品的所有各册,自首次出版之日起,标有?的符号,并注明版权所有者之姓名、首次出版年份等,其标注的方式和位置应使人注意到版权的要求。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得妨碍任何缔约国在本国初版的作品或其国民于任何地方出版的作品为取得和享有版权而提出的履行手续或其他条件的要求。

  (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得妨碍任何缔约国做出如下的规定:凡要求司法救助者,必须在起诉时履行程序性要求,诸如起诉人须通过本国辩护人出庭,或由起诉人将争讼的作品送交法院或行政当局,或兼送两处;但未能履行上述程序性要求,不应影响版权的效力,而且如对要求给予版权保护的所在地国家的国民不作这种要求,也不应将这种要求强加于另一缔约国的国民。

  (四)缔约各国应有法律措施保护其他各缔约国国民尚未出版的作品,而无须履行手续。

  (五)如果某缔约国准许有一个以上的版权保护期限,而第一个期限比第四条中规定的最短期限之一更长,则对于第二个或其后的版权期限,不应要求该国执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四条

  (一)根据第二条和本条规定,某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应由该作品要求给予版权保护所在地的缔约国的法律来规定。

  (二)甲、受本公约保护的作品,其保护期限不得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的二十五年。但是,如果任何缔约国在本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已将某些种类作品的保护期限规定为自该作品首次出版以后的某一段时间,则该缔约国有权保持其规定,并可将这些规定扩大应用于其它种类的作品。对所有这些种类的作品,其版权保护期限自首次出版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五年。

  乙、任何缔约国如在本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尚未根据作者有生之年确定保护期限,则有权根据情况,从作品首次出版之日或从出版前的登记之日起计算版权保护期,只要根据情况从作品首次出版之日或出版前的登记之日算起,版权保护期限不少于二十五年。

  丙、如果某缔约国的法律准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续保护期限,则第一个保护期限不得短于本款甲、乙两项所规定的最短期限之一。

您可能还会对下面的文章感兴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