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搜索:
企业好帮手广告位

游戏改名重新发行成被告,软件盗版如何界定?

案情介绍: 安装软件随机附赠 软件公司起诉侵权

  1996年6月,九龙公司将其开发的《六国演义》中文游戏软件到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后,开始在全国各地发行。1998年1月起,金球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开始生产、销售上述游戏软件的盗版卡带,并将《六国演义》改名为《南北争霸》。很快,这些盗版卡带销向全国。九龙公司发现金球公司的盗版销售行为后,向法院提起诉讼。金球公司辩解,说其生产的《南北争霸》并非盗版,与《六国演义》是两款不同的游戏,不存在侵权。

法院判决:销售商行为侵权 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技术检测可以认定《南北争霸》是对《六国演义》的复制,金球公司对九龙公司构成侵权,判决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九龙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律师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改了名字的游戏软件,是否构成盗版,如何确定盗版的标准。为此,法院特意指定专门的鉴定机构对争议的两款软件进行了对比鉴定。

  金球公司认为,鉴定结论没有对本案所涉软件的二进制代码组成的指令序列进行对比描述,仅有美术画面、音乐音效及游戏玩法的进入操作程序的对比描述,因此对比鉴定不应作为侵权证据。

  我们认为,金球公司的看法是不全面的。游戏软件有不同于一般计算机软件的特点,主要用途是供人们娱乐,其外观感受主要通过游戏中的场景、人物、音响、音效变化来实现。这些随游戏不断变化的场景、人物、音响是游戏软件程序设计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计算机程序代码具体实现的。因此,游戏软件的计算机代码是否相同,可以通过其外观感受较明显、直观的体现出来。经过对比鉴定,上述两款游戏所体现的场景、人物、音响等外观与感受完全相同,相关说明书、人物名称等也基本相同,因此足以认定《南北争霸》是对《六国演义》游戏软件的复制,金球公司复制、销售盗版软件,构成侵权。

您可能还会对下面的文章感兴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