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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有哪些,侵犯软件著作权如何举证

一、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另有规定外,是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7、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8、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9、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10、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11、其他违反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侵权人有上述第1——5条和第11条行为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有上述第6——10条的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侵犯软件著作权如何举证

  根据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和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的特点,在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中,向法院提出保护著作权诉讼请求的一方当事人(即原告)、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一方当事人(即被告)与法院一般应就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举证、质证、认证:

  第一,原告软件著作权是否有效存在的事实。

  对于这一点而言,原告可以提供软件的目标程序和源程序、软件文档、发表的证据、受让或者继承的证明、软件登记证书等。其中最为有力的证据是软件登记证书。尽管计算机软件与其他作品一样,其著作权在我国是自动产生的,即随着软件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但是,在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公室登记是登记人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初步的表面的证明。如果被告试图证明该软件的著作权不属于原告,事实上是近乎不可能的。

  第二,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真实发生的事实。

  诚然,执法机关当场查封的侵权软件是最有效的直接证据。但是由于非法复制软件的行为隐蔽性极强,不少侵权软件是根据买方的要求临时拷贝的,很难做到人赃俱获。事实上,原告也可以向法院提供侵权软件与被侵权软件的对比情况、被告销售侵权软件的发票、提单、宣传资料等间接证据。间接不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在运用间接证据时,除了要求间接证据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之外,还要求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相互印证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并且所有的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锁链,能够得出惟一性结论,排除其他可能性。17被告可以提供己方软件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对原告的事实主张作出反驳。对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是否发生的认定涉及专门性的问题,比如需要对当事人双方软件进行同一认定或者实质性相似认定,这种工作非专业人员不能胜任,需要他们运用专门知识和专门技术进行鉴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另外,对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为是否存在的质证过程,有一个与众不同的特点——即有些案件需要当庭对双方软件进行演示对比。

  第三,原告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表明原告软件销售量下降的有关财务帐簿,被告销售侵权软件的财务帐簿所载明的销售数量、价款、生产成本等,都可以通过推定来证明被告侵犯软件著作权所导致的损失。关于原告所遭受损失的计算容在本文第三部分详述。

  第四,被告的主观过错。

  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当然也不能例外。因此,原告还必须证明被告的主观过错。过错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指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状态。原告在查找被告的过错时并非是仅仅去考察被告的内心世界和主观状态,而是采取“中等偏上”客观标准来衡量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如果衡量的结论是否定的,则被告有过错。在这里,“中等偏上”的标准要求行为人像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那样行为,同时应考虑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具体特点来确定该标准的具体内容。

  以上就是对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有哪些以及侵犯软件著作权如何举证的解答,希望能够解决您的问题。实际上侵权著作权的举证需要调查证据,但是调查证据往往要耗费很大的人力、物力,因此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律师实务经验丰富,相信让他们能够给您更好地建议以及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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