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年费缴纳标准
专利年费减免办法
(2006年10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9号公布 自2006年11月13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减缓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条 经专利局批准,下列专利费用可以减缓:
一、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
二、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第四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85%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80%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
第五条 专利申请人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一并请求减缓缴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五种费用。在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申请费不再减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就尚未到期的费用请求减缓缴纳,并且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的二个半月之前提出费用减缓请求。
第六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费用减缓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七条 个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单位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个人与单位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个人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应当说明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单位的性质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机关团体,并说明其经济困难情况。
第八条 专利局收到费用减缓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费用减缓请求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专利局制定的费用减缓请求书的;
(二)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未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的;
(四)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超过二万五千元人民币的;
(五)费用减缓请求书中未注明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的;
(六)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两个以上单位的;
(七)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请求书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条 请求人应当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额缴纳有关费用。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经专利局批准的,缴纳数额为批准减缓后的剩余部分。
第十一条 批准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作出后,专利局发现该决定存在错误的,可以自行更正,并将更正结果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请求专利费用减缓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文件的,专利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批准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全部已经减缓缴纳的费用;当事人逾期不补缴或补缴金额不足的,专利局按缴纳费用不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其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收益后,补缴所减缓的各项专利费用。
发明专利年费收费清单
年费 | 全额 | 个人减缓 | 单位减缓 | 全额累计 |
1.发明专利 | ||||
第1年 | 900 | 135 | 270 | 900 |
第2年 | 900 | 135 | 270 | 1800 |
第3年 | 900 | 135 | 270 | 2700 |
第4年 | 1200 | 180 | 360 | 3900 |
第5年 | 1200 | 180 | 360 | 5100 |
第6年 | 1200 | 180 | 360 | 6300 |
第7年 | 2000 | 300 | 600 | 8300 |
第8年 | 2000 | 300 | 600 | 10300 |
第9年 | 2000 | 300 | 600 | 12300 |
第10年 | 4000 | 600 | 1200 | 16300 |
第11年 | 4000 | 600 | 1200 | 20300 |
第12年 | 4000 | 600 | 1200 | 24300 |
第13年 | 6000 | 900 | 1800 | 30300 |
第14年 | 6000 | 900 | 1800 | 36300 |
第15年 | 6000 | 900 | 1800 | 42300 |
第16年 | 8000 | 1200 | 2400 | 50300 |
第17年 | 8000 | 1200 | 2400 | 58300 |
第18年 | 8000 | 1200 | 2400 | 66300 |
第19年 | 8000 | 1200 | 2400 | 74300 |
第20年 | 8000 | 1200 | 2400 | 82300 |
2.实用新型 | ||||
第1年 | 600 | 90 | 180 | 600 |
第2年 | 600 | 90 | 180 | 1200 |
第3年 | 600 | 90 | 180 | 1800 |
第4年 | 900 | 135 | 270 | 2700 |
第5年 | 900 | 135 | 270 | 3600 |
第6年 | 1200 | 180 | 360 | 4800 |
第7年 | 1200 | 180 | 360 | 6000 |
第8年 | 1200 | 180 | 360 | 7200 |
第9年 | 2000 | 300 | 600 | 9200 |
第10年 | 2000 | 300 | 600 | 11200 |
3.外观设计 | ||||
第1年 | 600 | 90 | 180 | 600 |
第2年 | 600 | 90 | 180 | 1200 |
第3年 | 600 | 90 | 180 | 1800 |
第4年 | 900 | 135 | 270 | 2700 |
第5年 | 900 | 135 | 270 | 3600 |
第6年 | 1200 | 180 | 360 | 4800 |
第7年 | 1200 | 180 | 360 | 6000 |
第8年 | 1200 | 180 | 360 | 7200 |
第9年 | 2000 | 300 | 600 | 9200 |
第10年 | 2000 | 300 | 600 | 11200 |
注:①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前六年,年费可享受减缓。 |
发明专利年费滞纳金
在专利申请授权后,专利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除缴纳专利登记费外,还应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以后每年的年费应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如果没有按规定时间缴纳或者缴纳数额不足的,可在年费期满之日起的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相应数额的滞纳金,否则将丧失专利权!
缴纳滞纳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超过规定期限1天至1个月(含1个整月),只需要补缴年费,不用补缴滞纳金;
二、超过规定期限1个月至2个月(含2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5%;
三、超过规定期限2个月至3个月(含3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0%;
四、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至4个月(含4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5%;
五、超过规定期限4个月至5个月(含5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0%;
六、超过规定期限5个月至6个月(含6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5%。
发明专利年费缴费时间
专利申请日前一个月内预缴下一年度的年费
发明专利年费缴费方式
费用可以直接向专利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汇付。
凡向专利局缴纳的费用应当写明正确的申请号、费用名称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所以一定要在汇款留言中写清楚正确的申请号、费用名称简称及分项金额。
未按时缴纳年费(除授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数额不足的,可在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补缴时间在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一个月时,不缴纳滞纳金。在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期一个月的,按5%年费递增滞纳金,最多25%。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应当自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