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3-06-12 13:21:38 浏览量:次
财务人员丢失会计凭证属于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并致使会计资料毁损和灭失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由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一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而财务人员丢失会计凭证并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则财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声明:企业好帮手尊重行业规范,每篇文章都注明有明确的作者和来源;企业好帮手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企业好帮手",不尊重原创的行为将受到企业好帮手的追责。企业好帮手提倡读者朋友良性监督,凡是读者朋友发现网站原创文章(不含投稿和转载,无法分辨时可发链接咨询工作人员)有明显错别字或多字,截图发送至企业好帮手工作人员可申请奖励50元,同一篇文章上限50元,工作人员会按时间整理排序,以第一时间指出的读者为准。奖金一周统一发放一次。以上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则最终解释权归企业好帮手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