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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释义:第四十七条」十大“专利复审无效”的典型事例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1-09-01 21:24:46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专利复审程序是指专利申请被驳回时,给予申请人的一条救济途径。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权启动专利复审程序,而且必须在接到驳回通知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

一、商标法释义: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释义】 本条是对强制注册商标管理的规定。

  我国商标法虽然总的讲是实行自愿注册制度,但并不是所有商品使用的商标都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对与人民生活关系极为密切并直接涉及人民健康的极少数商品,对于少数对国计民生关系极为重要的商品,法律要求强制性商标注册。本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注册制度,在总的原则上是实行自愿注册制度,但对极少数商品又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这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商标使用的实际情况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既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也体现了法律对人民负责的精神。

  我国必须使用商标的商品为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对这两类商品法律要求强制使用注册商标,有利于对商标注册人实行监督,有利于对特殊商品进行严格的管理。强制使用注册商标,本身是要商标注册人对强制使用商标的商品负责。如果发现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则可以通过商标使用的管理对其违法行为给予必要的制裁。本条的规定是对第六条规定的补充和具体化,它明确规定了违法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既使得对违法者的处理有法可依,又可以通过惩处违法者来达到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目的。

  具体来讲,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使用商标或者使用商标而不注册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行使行政执法权,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注册,禁止其商品在市场上销售,停止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二、十大“专利复审无效”的典型事例

  专利复审程序是指专利申请被驳回时,给予申请人的一条救济途径。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权启动专利复审程序,而且必须在接到驳回通知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复审请求案件包括对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专利复审的案件。

  十大“专利复审无效”的典型事例

  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于“4·26”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放日活动中进行发布。这些案件不仅社会关注度高,涉及经济利益重大,对相关行业或产业具有重大影响,而且多角度地深入诠释了专利法律法规在复审无效审查中的法律内涵和执行标准。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的评选和发布有助于宣传专利保护制度,提高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的专利保护意识和运用专利制度的能力,进而实现对创新的保护和激励。本报特此专版刊登2018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以飨读者。

  01

  苹果-高通系列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2018年以来,苹果公司针对高通公司的40余件专利权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本系列案件涉及其中的3件专利。

  ZL201310491586.1号专利涉及图形用户界面(GUI)的微创新技术。合议组最终作出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ZL201480013124.1号专利涉及深亚微米工艺节点中集成电路多层金属互连结构,是系列无效宣告请求中唯一涉及集成电路制造领域的案件。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维持专利权有效。ZL200880004304.8号专利涉及如何定位、追踪以及找回无线通信设备的装置和方法,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宣告专利权无效。

  【典型意义】

  ZL201310491586.1号专利的审查决定解析了新颖性判断的单独对比原则,在回归GUI的技术本质、准确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对GUI领域在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判方面具有典型的借鉴意义。ZL201480013124.1号专利的审查决定在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基础上,准确认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后续的侵权程序判定得出正确结论奠定了基础。ZL200880004304.8号专利的审查决定准确把握技术本质,分析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关系,对现有技术予以全面客观衡量,进而判断技术启示的有无,对创造性的评判具有指导意义。

  02

  “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请求人深圳市韵美饰界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品耀五金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源德盛公司)的ZL201420522729.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分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本案专利涉及自拍杆,在使用时无需临时组装,折叠收纳无需额外占用空间。该专利获得第二十届中国专利奖金奖,并为源德盛公司创造了数以亿计的销售业绩。与此同时自拍杆市场也出现了大量仿制侵权产品,源德盛在全国展开大规模诉讼维权行动,目前多方请求人针对本专利共提出了26次无效宣告请求,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第3591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继续在权利要求2-13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对网络证据公开日期的认定提供了具有指导意义的审查思路,也是创新主体运用专利制度维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专利行政确权程序在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和价值。

  本案的另一层典型意义在于,启发创新主体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重视平衡专利保护范围与技术贡献之间的关系,对专利权进行分层保护,使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清晰合理。

  03

  “作为抗病毒化合物的缩合的咪唑基咪唑”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请求人无国界医生就专利权人美国吉利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吉利德公司)的ZL201280004097.2号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专利涉及一种治疗丙型肝炎的泛基因型口服直接抗病毒药物组合制剂的核心成分,其药物名称为“维帕他韦”。

  本案涉及的“维帕他韦”与另一治疗丙肝的药物“索非布韦”均为吉利德公司在抗病毒领域研发成功的明星药物,二者联合形成的泛基因型组合制剂于2016年在英国首次获批,于2018年5月在中国获批上市。无效宣告请求人无国界医生为全球性的独立自主的非牟利组织,其工作包括支持或者亲自提交某些药物专利的无效请求。本案是其首次在中国向制药巨头的药品专利发起的挑战。

  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五人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作出第38394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诠释了如何把握评价化合物创造性的审查标准,决定中解析了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取、化合物核心结构的确定、技术启示的判断以及技术效果的分析比对等涉及评价化合物创造性的诸多焦点问题,对相关领域的审查标准适用具有示范作用。

  04

  “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请求人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江民公司)就专利权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下称360公司)的ZL201430324283.6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案专利涉及带图形用户界面(GUI)的电脑。

  360公司认为其GUI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遭到侵犯,将江民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该案是自我国于2014年将涉及GUI的产品纳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以来国内首例涉及GUI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江民公司遂针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作为打响GUI专利保护的第一枪,涉案专利的无效和侵权纠纷均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5196号无效宣告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典型意义】

  本案对涉及GUI的外观设计保护范围和对比判断作出了详细分析认定,同时,对新颖性宽限期等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解和适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本案对创新主体的启迪意义在于,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在提交GUI领域相关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应突出GUI设计、弱化作为载体的硬件设计,并清楚示出GUI设计的用途功能、人机交互、动态设计等内容,以期实现最大程度保护GUI设计的初衷。

  05

  “电动独轮自行车”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请求人廉芳芳、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纳恩博公司)、安秋锦就专利权人深圳天轮科技有限公司的ZL201110089122.9号发明专利权分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案专利涉及电动独轮自行车的基本结构,属于电动平衡车领域的基础性专利。

  电动平衡车作为一种新兴代步工具,获得蓬勃发展,同时专利无效和侵权纠纷也纷至沓来。持有专利的行业先驱Segway(赛格威)公司、Shane Chen(陈星)、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相互在美国发起“337”调查和专利侵权诉讼,本案专利申请人陈和是Shane Chen的利益相关人,无效宣告请求人之一纳恩博公司与Segway公司存在并购关系。本案专利先后经历了8次无效宣告请求,相关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国内多个电动平衡车生产厂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最终作出第3659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典型意义】

  本案对专利法第二十九条关于本国优先权规定中的“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含义给出明确解释,并且阐释了判断优先权是否成立时的技术方案对比标准,对本国优先权的认定具有指导作用。

  06

  “滴眼液”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07

  “充电器租售机”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请求人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深圳市拓特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拓特电子)的ZL201320826793.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分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案专利涉及移动电源租售,即共享充电宝的相关技术。

  共享充电宝是在“共享”风口上出现的细分行业,入选“2017年度中国媒体十大新词语”。共享充电宝在2017年急剧增长后,次年出现行业洗牌,多起专利无效和侵权纠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拓特电子的涉案专利于2013年独家授权给深圳租电智能科技使用,本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涉及共享充电宝的基本架构,故该专利权的存续与否会对后续的市场发展状况带来很大影响。

  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3668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为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判定中如何准确把握相近技术领域的技术启示提供了参考思路。

  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专利权利要求中除主题名称之外的整体架构时,将二者的技术领域认定为相近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概括为同一技术领域,相近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需要明确的技术启示才能用来评价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

  08

  “具有改变的性质的葡糖淀粉酶变体”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请求人宜昌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丹尼斯科美国公司的ZL200780037776.9号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案专利涉及一系列在已知酶的基础上通过基因定点突变技术所获得的糖化酶变体。

  葡糖淀粉酶(俗称糖化酶)是酶制剂中用途最广、消费量最大的一种,其广泛应用于食品、调味品制造加工领域,在现有糖化酶的基础上,采用生物技术对天然酶进行改造以获得性能优异的酶是糖化酶领域的主要研究热点之一。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判断、发明的创造性与说明书记载的实验数据之间的关系、生物序列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合理把握等生物技术领域专利审查中备受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五人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作出第38452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在专利权人于无效宣告请求阶段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阐释了生物技术领域对效果实验数据的一般要求,并且对具有特定突变方式的酶变体的创造性如何评判具有指导作用,同时对多理由多证据的无效宣告理由也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审查思路。

  09

  【案情介绍】

  请求人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参天制药株式会社、旭硝子株式会社的ZL01815617.7号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本案专利与专利权人开发并上市的商品名为“泰普罗斯”的滴眼液产品密切相关,“泰普罗斯”目前已在60余个国家和地区上市,2015年底登陆中国市场,为参天制药眼科用药中治疗青光眼的主要产品,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权利要求中的特征究竟是属于基于产品新性能而产生的新用途,还是仅为已知产品固有性能的效果描述。

  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第3113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撤销了本案无效决定;但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则支持了本案决定的观点,撤销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对医药领域在如何解读方法权利要求的功能、用途特征方面颇具典型性。决定通过对案情本身的抽丝剥茧,诠释了方法权利要求中如何考量效果、功能特征的限定作用及其与权利要求主题之间的关系,对统一此类案件的审理标准具有指导意义。同时,该案能启发创新主体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界定的思考和对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重视。

  “化学气相沉积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请求人维易科精密仪器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维易科公司)就专利权人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下称中微公司)的ZL201220056049.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维易科公司于2017年4月在纽约东区联邦法院对中微公司的器材供应商SGL展开专利诉讼,要求禁止SGL向中微公司供货。中微公司遂以其侵犯本案专利的专利权为由,将维易科公司诉至福建省高院。维易科公司随后就本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本案专利涉及的MOCVD装置为生产半导体器件如发光二极管(LED)芯片的核心设备。

  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审查决定,在专利权人于无效宣告请求阶段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决定作出后,中微公司在福建省高院获得了针对维易科的禁令,随后经过一系列谈判,双方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

  本案诠释了在创造性评价中准确把握技术本质的审查理念,以及发明构思的分析在技术特征比对和技术启示判断中的重要作用。本案还展现了专利作为有效的强力武器在企业角力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也体现了国内企业在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时,重视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能力。

  10

  “艾灸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复审请求案

  【案情介绍】

  本案涉及复审请求人周某某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针对CN201620625135.1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作的驳回决定提出的复审请求。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53870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上述驳回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对包含推测内容的医疗保健效果的认定提供了思路。对于涉及医疗保健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而言,鉴于人体机理的复杂性,以及考虑到对人体的安全性等因素,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由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确定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方案必然能够产生其声称的技术效果,则申请人应提供实验证据以验证其预期效果。

  当前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质量仍有待进一步提升,诸多申请的技术效果并未经过实践验证,只是一种预测,一种实施效果不确定的理论可能性,这类专利申请如果被授权,会误导消费者,有损我国专利形象。鉴于此,本案提出对于涉及医疗保健、关乎生命安全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严格依法审查,对其效果的验证应从严要求,进而引导并进一步提高该类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质量。

  专利属于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具有与其他财产不同的特点。以上就是关于专利的相关内容,如果想进行专利申请、专利查询、专利转让等业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序号 拟采用名称 地址 对外电话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业务受理窗口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二层 010-82612006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天津业务受理窗口 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一层 022-23039867
022-23039891
3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北业务受理窗口 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16号 0311-81588844
4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西业务受理窗口 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产业路38号高新置业A座主楼6楼 0351-8330649
0351-8330650
5 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蒙古业务受理窗口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70号内蒙古科技大厦11楼1100室 0471-5203375
6 国家知识产权局辽宁业务受理窗口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 024-86913165
7 国家知识产权局吉林业务受理窗口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0431-82752768
8 国家知识产权局黑龙江业务受理窗口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600号科技大厦八楼 0451-51920503
9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业务受理窗口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 021-80363300
10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业务受理窗口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期二楼D区窗口 025-83238202
11 国家知识产权局苏州业务受理窗口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干将东路178号苏州自主创新广场2号楼302室 0512-67061881
12 国家知识产权局浙江业务受理窗口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399号知识产权大厦二楼 0571-85116361
13 国家知识产权局安徽业务受理窗口 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C1座合肥代办处窗口 0551-62999797
14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西业务受理窗口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1139号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证大厅 0791-86355663
15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东业务受理窗口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20号 0531-88198581
16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南业务受理窗口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1-10号 0371-65977156
17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北业务受理窗口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8号 027-87641839
18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南业务受理窗口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113号 0731-88856516
19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业务受理窗口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 020-87681948
20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西业务受理窗口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0771-2613480 0771-5531103
21 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业务受理窗口 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9号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大楼一楼大厅 023-67606650
22 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业务受理窗口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菁蓉汇7号楼5层四川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028-86058600
23 国家知识产权局贵州业务受理窗口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5号楼408室 0851-86827209 0851-86865005
24 国家知识产权局云南业务受理窗口 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附楼1楼服务大厅 0871-64568947
25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宇拓路28号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楼313室办公室 0891-6848897
26 国家知识产权局陕西业务受理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69号西安创新设计中心一层102室 029-88315036
029-81870498
27 国家知识产权局甘肃业务受理窗口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583号甘肃省政务大厅市场监管分中心 0931-8732981
28 国家知识产权局青海业务受理窗口 青海省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0971-5115078 0971-5115610
29 国家知识产权局宁夏业务受理窗口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政务服务中心 0951-6981607
0951-6982790
30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疆业务受理窗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G1-6楼 0991-8835851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贵州)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贵阳受理窗口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东路市级行政中心服务大厅 0851-87987718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遵义受理窗口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12号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遵义商标受理窗口 0851-28676077
3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六盘水受理窗口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428号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 0858-6807245
4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安顺受理窗口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黄果树大街50号(安顺市政务服务大厅) 0851-32280005
5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毕节受理窗口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文博路88号毕节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25-29号窗口 0857-8330002
6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铜仁受理窗口 贵州省铜仁市东太大道新华北路124号附88号 0856-5200550
7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黔东南受理窗口 贵州省凯里市凯开大道畅达国际广场市民之家三楼B区州市场监管局 0855-8221447
8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黔南受理窗口 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民族路35号黔南州政务大厅 0854-8238506
9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黔西南受理窗口 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街道办桔乡路3号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政务大厅一楼A区4号窗口 0859-3611002

  以上信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下设综合处、财务处、行政处、法律处、应诉复议处、宣传与对外交流处、人事教育处、党委(纪委)办公室、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申请业务管理处、申请受理事务一至二处、审查管理一至二处、审查一至五处、审查事务管理处、审查事务一至五处、国际注册一至三处、异议形式审查处、异议审查一至八处、评审案件受理处、评审一至九处、评审事务处、文档事务处、数据信息管理处、信息化项目管理处、信息化运行管理处52个职能处,编制138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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