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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是物超所值的」上海商标转让审核是根据什么内容来判断的?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1-12-12 12:50:21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如果不考虑马上使用的情况下,去注册一个商标的话还是可行的,但是商标注册量、并且我国人口众多,我国的商标注册量已经多年居全世界首位,换句话说,狼多肉少就是必须接受的现实。

一、商标转让是物超所值的

  做的好的企业会说商标是多么多么的重用多么的好,而做的不好的企业总会抱怨商标并没有什么用。就像商标的价值一样,除了商标本身的价值以外就要看买卖双方了。商标就是这么奇妙的东西,是在用上,你可以用它,也可以不用它,但为了只能自己用它,同行不能用它,你就需要进行注册,让法律法规帮你保护它。

  如果不考虑马上使用的情况下,去注册一个商标的话还是可行的,但是商标注册量、并且我国人口众多,我国的商标注册量已经多年居全世界首位,换句话说,狼多肉少就是必须接受的现实。这也在情理之中,而最伤脑筋的是风险性和时间的损耗。商标撞衫了,再来一年;商标不符合规定,一年白费;600块的官费不多,但是商标局一块钱也不会退。虽然说现在商标局的官费降了,但是同样的问题,价格下降,面临的是大数量的商标注册,相信将来商标注册会更难,注册成功率会更低。

  也正是因为总总的原因,间不等人,商机就像飞机,误了点就上不去。做买卖呢,首先还是要稳稳地起步,关于注册商标,我不再考虑自己申请。所谓“哪里有需求,哪里就有市场”,商标转让也是通往罗马的大路。虽然商标转让的价格相对贵很多,但是不管从时间、成功率、使用上都具有非常大的优势,随意说商标转让是物超所值的。

二、上海商标转让审核是根据什么内容来判断的?

  上海商标转让审核是根据什么内容来判断的?商标转让是转让方(即商标所有人)与受让方通过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并且通过受让方支付转让方一定金额的转让费的一种商标权所属关系的转换,其中商标转让合同是需要经过商标局的审合通过才算生效。那么商标转让合同的相关信息是根据什么内容判断的呢?我们可以分为以下几点分别进行分析。

  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问题。签订商标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应为合法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这些形象才能作为商标转让合同转让方,另外商标转让受让方的范围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转让商标的基本信息,包括其名称、图案、组合形式、注册人以及注册时间等一系列信息也都在审核的范围内。再者是弄明白商标转让前是否有授权给第三方企业进行使用的一个关键点,因为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商标转让之前已经有授权,那转让之后受到损害的就是受让方的权益;

  商标转让之后受让方就是商标所有权人,关于商标的使用权以及授权都能够自主选择。在商标转让中,双方应该谈论商标转让是永久性的还是非永久性的,不同属性受让方之后享有的权利和时间也会不同;

  商标转让时的转让费以及付款方式,也应该下定论,如果是要跨国进行交易的则应该说定支付的币种以及相互之间的汇率和计算方法;

  商标转让的要点之一还包括受让方的商品以及服务应该是和转让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一致的,即质量需要保证,必要的时候转让方还应该给受让反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以及支持,关于商品样品或者商品包装顺序等都应该对受让方详细说明。加入之前所说的商标转让为非永久性的转让,那在转让之后的质量转让方更应该进行监督;

  转让方和受让方在进行相互了解的过程中,对于两个公司的机密性事情要进行相对的保密行为。如果在合同生效之后有任何一方作出违约的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一方损失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等。

  所以在商标转让中哪一方都要进到自己的义务,审核的合同才能够生效,无论是永久性转让或非永久性转让都把自己应尽的责任尽到,促成双方获益。

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序号 拟采用名称 地址 对外电话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业务受理窗口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二层 010-82612006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天津业务受理窗口 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一层 022-23039867
022-23039891
3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北业务受理窗口 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16号 0311-81588844
4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西业务受理窗口 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产业路38号高新置业A座主楼6楼 0351-8330649
0351-8330650
5 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蒙古业务受理窗口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70号内蒙古科技大厦11楼1100室 0471-5203375
6 国家知识产权局辽宁业务受理窗口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 024-86913165
7 国家知识产权局吉林业务受理窗口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0431-82752768
8 国家知识产权局黑龙江业务受理窗口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600号科技大厦八楼 0451-51920503
9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业务受理窗口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 021-80363300
10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业务受理窗口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期二楼D区窗口 025-83238202
11 国家知识产权局苏州业务受理窗口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干将东路178号苏州自主创新广场2号楼302室 0512-67061881
12 国家知识产权局浙江业务受理窗口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399号知识产权大厦二楼 0571-85116361
13 国家知识产权局安徽业务受理窗口 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C1座合肥代办处窗口 0551-62999797
14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西业务受理窗口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1139号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证大厅 0791-86355663
15 国家知识产权局山东业务受理窗口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20号 0531-88198581
16 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南业务受理窗口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1-10号 0371-65977156
17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北业务受理窗口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8号 027-87641839
18 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南业务受理窗口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113号 0731-88856516
19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业务受理窗口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 020-87681948
20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西业务受理窗口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0771-2613480 0771-5531103
21 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业务受理窗口 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9号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大楼一楼大厅 023-67606650
22 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业务受理窗口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菁蓉汇7号楼5层四川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028-86058600
23 国家知识产权局贵州业务受理窗口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5号楼408室 0851-86827209 0851-86865005
24 国家知识产权局云南业务受理窗口 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附楼1楼服务大厅 0871-64568947
25 国家知识产权局西藏业务受理窗口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宇拓路28号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楼313室办公室 0891-6848897
26 国家知识产权局陕西业务受理窗口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69号西安创新设计中心一层102室 029-88315036
029-81870498
27 国家知识产权局甘肃业务受理窗口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583号甘肃省政务大厅市场监管分中心 0931-8732981
28 国家知识产权局青海业务受理窗口 青海省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0971-5115078 0971-5115610
29 国家知识产权局宁夏业务受理窗口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8号政务服务中心 0951-6981607
0951-6982790
30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疆业务受理窗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G1-6楼 0991-8837111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江苏)业务受理窗口信息表

1 南京受理窗口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滨江大道292号江北新区市民中心二楼民生保障服务大厅E3、E4、E5窗口 025-58195935
2 无锡受理窗口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永和路28号101室 0510-81001852
3 徐州受理窗口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湖南路11号科技金融广场附楼五楼 0516-87787768
4 常州受理窗口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锦绣路2号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1-1号楼,3楼A13、A14窗口 0519-85588500
5 南通受理窗口 江苏省南通市濠东路15号 0513-85120302 0513-85128021
6 连云港受理窗口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郁洲南路2号4楼 0518-85825986
7 淮安受理窗口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西路87号 0517-89730963
8 泰州受理窗口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海陵南路315号 0523-86882017
9 宿迁受理窗口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路730号 0527-84359815

  以上信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下设综合处、财务处、行政处、法律处、应诉复议处、宣传与对外交流处、人事教育处、党委(纪委)办公室、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申请业务管理处、申请受理事务一至二处、审查管理一至二处、审查一至五处、审查事务管理处、审查事务一至五处、国际注册一至三处、异议形式审查处、异议审查一至八处、评审案件受理处、评审一至九处、评审事务处、文档事务处、数据信息管理处、信息化项目管理处、信息化运行管理处52个职能处,编制264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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