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发票专用章需提供:
刻章申请(一式两份),盖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法人授权委托书;
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刻章登记卡。
发票专用章属于公章,需先到公安机关审批,取得批文后再到核准的刻章点刻制。
备注:
企业申请刻制发票专用章需要如下材料:
a、刻章申请(一式两份,盖公章).
b.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c、法人授权委托书.
d、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e、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f、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g、刻章登记卡。(如是法人代表亲自前来办理的,c、d项不需要)
携带上述资料,到所在区的公安局办事大厅填一份申请刻章的登记表,填好后送到指定的刻章处进行资料的扫描及缴费,扫描好的资料上面刻章处会填上编号之类的,在将这些资料交回公安局办事大厅的窗口进行审批,审批后他会给一个芯片和刻章通知书,再将这些送到指定刻章的店里就可以了。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七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九条 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
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