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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代表处在进行税务登记时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0-04-02 09:07:20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根据新政策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所有代表机构都应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并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增值税。

  如果是在税务局登记注册过的办事处,需看税务登记时申请的纳税主体是独立核算企业,还是非独立核算企业.再则看办事处的营业范围是"从事母公司相关业务的业务联络,还是从事母公司的相关业务".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办事处需建立规范的帐务体系.

  办事处需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果取得了业务收入则需根据所取得的收入申报缴纳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非独立核算的外资分公司或办事处其企业所得税可以申请同总公司一起汇算清缴,不需在办事处所在税务局申报企业所得税.

  一、哪些外国代表处可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申报纳税?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客户,其他企业从事居间介绍,代理等服务业务,或为其母公司及其所属各子公司(直接委派该常驻代表机构的公司除外)提供服务,不能提供有关合同,协议书等资料,凭证,据以正确申报收入额的;或者常驻代表机构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区分其是自营商品贸易还是代理商品贸易的,可由常驻代表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税务机关批准,以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并据以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二、外国代表处经费支出应包括哪些方面? 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常驻代表机构对上述经费支出额,必须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其中属于在中国境外的经费支出部分,还应提供其总机构和注册会计师签字的证明文件,一并报税务机关审核。

  三、按经费支出额计算征税的公式:

  1、收入额的确定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10%-营业税税率5%)

  2、营业税的计算 应纳营业税=收入额×营业税税率5%

  3、所得税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额×核定利润率10% 应纳外国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33%

  四、外国代表处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期限:

  外国代表处营业税按季申报,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外国企业所得税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常驻代表机构有关不予征税的规定 (一)、代表机构从事以下业务可不予征税仅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以及销售该自产产品的业务,在中国进行了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不包括代表机构为本公司的各类代理、服务性业务而进行的同类或相关业务活动。属于按规定不予征税的代表机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我局提出申请。 (二)、代表机构在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代表机构不予征税的书面申请(包括外国企业的名称、注册地、业务活动基本情况;该国企业是否在华多处设有代表机构,设立的地点、日期和计算纳税的方法); 2、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总机构与中国境内企业直接签定的商品贸易合同; 5、总机构与中国境外制造厂家签定的购买商品合同; 6、中国境内企业将商品销售给总机构的发票或总机构将商品销售给中国境内企业的发货票;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免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代表机构的书面免税申请(包括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基本情况及申请免税的理由); 2、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或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根据新政策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所有代表机构都应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并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增值税。作为外国企业派驻的在华联络机构,外企代表处是非居民企业的典型表现形式之一,它具有隐蔽性、流动性、复杂性的特点。那么今天为大家具体介绍下外资代表处纳税所需提交申请的具体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企代表处只能代表外国企业从事外国企业经营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活动,而不能从事直接的经营活动。但现实中,有不少代表处从事着事实上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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