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是价内税。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计入加工物资成本:如果收回的加工物资用于继续加工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先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按规定用以抵扣加工的消费品销售后所负担的消费税。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
先说这种情况:对方提供原料,你公司只负责加工和提供辅料
1.如果对方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你方不用缴纳消费税
2.如果对方是除以上单位外的其他单位,你方按销售同类产品一样,计征消费税;没有同类产品参考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成本+加工费)/(1-5%)*5%
3.如果对方是个人消费者的,你方暂按收取的加工费计征消费税。
再说说这种情况:你方提供所有材料,按对方的要求加工产品
这种情况属于自产自销,按税法所说的金银业的‘零售环节’计征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5号)规定,委托加工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是纳税人。据此,上述公司委托的“其他单位”如果不属于个体工商户,则上述公司不必缴纳消费税。
公司受托加工镶嵌金银首饰,按照“加工”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代扣代缴受托方消费税。
一、法律规定:
企业在委托加工烟丝时,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即由委托方提供烟叶,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收回后继续生产成卷烟销售的,按当月生产所领用数量计算抵扣应纳消费税。
二、计算公式:
委托加工的烟丝,按受托方的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烟丝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三、公式运用:
例如:甲烟厂2002年5月3日委托M烟厂加工烟丝,两厂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烟厂提供烟叶价值10000元,5月9日M厂收取加工费4000元,增值税680元,加工烟丝1吨,M厂没有同类烟丝的售价。甲烟厂5月12日收回烟丝。烟丝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或连续加工成卷烟销售的会计分录如下:
情况一:甲厂(委托方)烟丝收回后直接销售,售价为30000元(不含税),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货款。
1、5月3日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00
贷:原材料 10000
2、5月9日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
贷:银行存款 4680
3、5月12日支付代扣代缴消费税时:
消费税额=(10000+4000)÷(1-30%)×30%=6000
(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4、收回烟丝入库待销售:
借:产成品——烟丝 2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20000
5、销售烟丝:
借:银行存款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情况二:甲厂用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加工成卷烟对外销售。当月销售额为50000元(适用税率为45%),月初库存委托加工烟丝已纳消费税7000元,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已纳消费税3000元。
1、发出材料、支付加工费的会计分录与情况一相同。
2、因为修改后的税法已将“收回扣税法”改为“生产实耗扣税法”,为了在会计上清晰反映其抵扣过程,可设“待扣税金”账户,支付代收消费税时的账务处理为:
借: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收回委托加工烟丝时:
借:原材料——烟丝 14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4000
3、收回的烟丝加工成卷烟后销售:
(1)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2)计算消费税时:
应纳消费税额=50000×45%=22500(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2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2500
(3)当月准予抵扣的消费税=7000+6000-3000=10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000
贷: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 10000
(4)下月初实际上缴消费税时:
消费税额=22500-10000=125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2500
贷:银行存款 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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