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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是什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有哪些?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0-04-02 14:25:28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国税函〔2008〕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称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一、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适用50%的标准)

  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三、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

  四、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五、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答、国税函〔2008〕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称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税务总局正在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具体办法,在该办法颁布之前,为保证新标准的顺利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暂按以下原则办理:

  (1)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

  (2)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认定条件:

  1、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适用50%的标准),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

认定程序:

  1、纳税人提交申请;

  2、税务机关核对申请资料;

  3、税务机关实地查验,出具查验报告;

  4、税务机关认定。

扩展资料:

  1、一般纳税人可以合理控制税负率及实缴税额。如果公司收到进项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认证抵扣。

  2、一般纳税人税种多样化。只要是营业范围内有的项目,都可以去税务局添加税种,按照不同税率计征。

  3、一般纳税人可以自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去税务局代开专票。

  4、一般纳税人财务制度比较健全、规模比较大、跟政府或正规大型公司合作,一般纳税人更占优势,客户

  更认可资质健全、规模较大的公司。

  5、一般纳税人年收入没有上限,而小规模有上限(工业企业50万、商贸企业80万、服务行业500万),一

  旦连续12个月的收入超过就强制变为一般纳税人。

  申请资料:

  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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