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以下统称营百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上述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2、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度务的个体工商户问;
3、经有权机关批准从事生产、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
4、从事生产经营,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人;
5、实行承包、承租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人;
6、有缴纳由国家税务机关答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义务的纳税人
下列纳税人可以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偶尔取得应版当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收入的纳税人;
2、自产自销免税农、林、牧、水产品的农业权生产者;
3、县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纳税人。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办理税务登记应带的手续依行业、经济性质与具体相关事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所以税务登记办理前应咨询相应税务机关。
(一)下列纳税人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以下统称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上述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2、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
3、经有权机关批准从事生产、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
4、从事生产经营,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人;
5、实行承包、承租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人;
6、有缴纳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义务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可以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偶尔取得应当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收入的纳税人;
2、自产自销免税农、林、牧、水产品的农业生产者;
3、县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纳税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本涉税事项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各类税务登记的对象分别为:
1、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2、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对象: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各类纳税人。
3、办理停业、复业税务登记的对象:发生停业、复业情形的各类纳税人。
4、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对象: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各类纳税人。
5、办理外出经营报验税务登记的对象: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各类纳税人。
6、办理代扣代缴税务登记的对象:法律、行政法政规定负有代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7、办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务登记的对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义务人的单位和个人。
8、办理外籍人员基本情况税务登记的对象:聘请外籍人员(含外国人、无国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任职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9、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和换证的对象:持有税务机关核发的各类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
10、列入非正常户管理的对象:已办理税务登记、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
除了以上人员,其他人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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