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因此,企业的清算所得不属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清算期间已不再持续经营,一般也不可能再发生研发费用的支出,所以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已经不存在,企业清算期间应就其清算所得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申报填列缴纳企业所得税。
帐载金额指会计帐户上记载的金额,对于收入类帐户:税收金额指充许纳税企业免交企业所得税税收部分的收入金额. 对于扣除类帐户: 税收金额指充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的金额.
免交企业所得税税收的收入要向税务局提交免税申请并得到批准.
对于扣除类帐户填写通常:当帐载金额小于税收金额时,税收金额按帐载金额数填写.当帐载金额大于税收金额时,税收金额要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充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的金额数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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