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源,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企业丢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在15日内报告税务机关,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登报声明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
证明要写清楚丢失的原因,时间,声明作废的证明(报纸,或者报社缴费发票等)然后找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
**公司遗失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证号:*国税字**号,声明作废。百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七号) 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度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内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一般指本地市级以上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容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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