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冲减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如商场卖手机1000元购进,1000元卖出,商场按照销售额返还收入。】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举例】假定国美电器从厂家购买家用电器每台2000元(不含税),该企业又以同样价格2000元/台卖给消费者;厂家给商业企业返利200元。
【解析】商业企业应冲减的进项税额=200÷(1+17%)×17%=29.06(元)
商业企业应纳增值税=2000×17%-(2000×17%-200/1.17×17%)=29.06(元)
【经典例题】
某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其供货企业达成协议,按销售量挂钩进行平销返利。2006年5月向供货方购进商品取得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20万元、进项税额20.4万元并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当月按平价全部销售,月末供货方向该商场支付返利4.8万元。下列该项业务的处理符合有关规定的有( )。
A.商场应按120万元计算确定销项税额
B.商场应按124.8万元计算销项税额
C.商场当月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4万元
D.商场当月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9.7万元
【答案】AD
【解析】商场当月按平价全部销售, 商场应按120万元计算确定销项税额;根据税法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20.4-4.8/(1+17%)×17%=19.7(万元)。当期应纳增值税=20.4-19.7=0.7(万元)。
【例题】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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