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基层税务人员。某丹麦货运企业从事货运业务,运输起点为中国上海,终点为国外。取得的货运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提出公司拥有中丹海运协定,并且提供了居民身份证明。请问税务机关还有必要要求企业提供税收协定吗?
所得税按营业收入全额百计算,是指核定征收,就是收入总额乘上税务机关核定的税率。对于包括货运代理在内的代理业来说度,税法规定货运代理中介服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代理业”项目征收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知业道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有关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实际取得的报酬金额的规定,服务性单位从事代理中介服务的营业额专为向委托方和受托企业实际属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转付的有关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丹麦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货运收入,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根据中丹税收协定和海运协定的规定,如果该丹麦公司是丹麦的居民企业,可以享受相关的免税待遇。目前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程序的文件,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暂不包括国际运输企业。因此,这类问题仍按以前对海运企业减免税的管理程序规定办理。
核定征收的所得税,
收入的累计数*核定征收的税率百*所得税度税率(18%.27%.33%)-已缴纳的所得税=应缴所得税。问
比如
你的3月收入是答2万,核定税率是11%
2万*11%*18%=396
6月收入是4万
4*11%*18%-296=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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