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增值税的地域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鉴于进口货物企业取得运输发票,运输劳务的承运起运地在境外,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因此取得国外的运输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一、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政策分为三种,即:出口退税、出口免税和出口零退税。其中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方式为:免、抵、退税方式。
出口退税:退还的是按退税率计算的商品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关于增值税税率中,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我的理解出口货物在出口销售虽然没有征税,但不是免税,而是征税税率为零,因此它的应纳税金=出口销售收入×税率-进项税金=-进项税金=留抵税金(生产企业就是通过免、抵、退方式退还留抵税金)
出口免税:是指某一商品在出口环节不予退税,但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出口零退税:即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零,必须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金(当然如果该商品内销为免税则出口环节不用计提销项税金也为免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用于出口货物的内陆运输费用、经营费用等抵扣要分析其出口的是可退税货物还是免税货物,即出口免税的货物它的相关费用的进项税金不得抵扣。当然属于出口单价中的境外运输费用、保险费用以及佣金则不属于抵扣范围,应冲减当期出口收入。
另外,由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属于服务行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中,凡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发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但是,若取得的是“营改增”试点单位(上海地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是国内环节的费用,则根据劳务对应的货物可以作为进项税金抵扣。
根据《国家度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文件的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企知业作为委托方和承运单位的中介人,受托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道并收取中介报酬的业务。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版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权》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