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第5目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综上,你公司将厂房及生产设备分立到新公司时,若对应的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该笔业务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个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而存续,被吸收企业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行为。对企业在合并、兼并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的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此,企业兼并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除兼并以外的企业合并、分立行为,没有相关土地增值税减免税规定
无需缴纳。因为并非将土地出售给分立企业,而是整体转让,无需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我理解国税函(2005)585号文,指的是转让到原有的控股公司中去,而且,这个控股公司有可能不是上市公司母公司占100%股权的。你的题干中的意思应该是企业现在分立,将一部分土地转给分立企业,此时,母公司占分立公司的10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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