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一条规定,(一)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二)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三)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财产保险服务,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对“关于保险服务进项税抵扣”进一步指出,进项税抵扣,应遵循统一的扣税原则,即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服务所负担或支付的增值税额,凭合法有效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实际操作中,所有行业,所有纳税人,都应按照上述普遍性规定自行适用抵扣政策,保险公司的赔付支出也不例外。在实践中,保险赔付支出有不同的形式,其进项税抵扣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适用政策。以车险为例,不同的车险业务,保险公司、投保人和修理厂之间的交易实质和权利义务不一样,适用的抵扣政策也不一样。目前主要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行业所称的“实物赔付”。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的赔付方式是由保险公司将投保车辆修理至恢复原状。在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修理厂购买修理服务并支付修理费。这种情况下,由于修理服务的实际购买方为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凭修理厂向其开具的修理费专用发票行使抵扣权。第二种是行业所称的“现金赔付”。保险合同约定,在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由被保险人自行修理。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为了提高客户满意度,替被保险人联系修理厂对出险车辆进行维修,并将原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转付给修理厂。这种情形下,由于修理服务的接受方是被保险人而不是保险公司,即使保险公司代被保险人向修理厂支付了修理费并取得相关发票,也不能将其作为保险公司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公告》明确了上述两种情况下车险赔付支出的进项税抵扣问题;同时,保险公司开展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也可以比照执行。
据上,你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由被保险人自行修理,你公司取得维修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会计分录处理方法:
一、货物在购进或储存中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非正常财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按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会计处理上,应作转出处理。一般的做法是: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待查明原因后,将“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的金额转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等账户。
例:某商业批发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发现短少商品10万元(无税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待决。经查明,该批商品为仓库保管员保管不善丢失。责成仓库保管员赔偿1万元,保险公司赔偿1万元,非常损失9.7万元。经有关单位批准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1)待转处理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11.7
贷:库存商品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
(2)收回保险公司和过失人赔款时: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2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2
(3)处理非常损失时;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9.7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9.7
二、商品削价损失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商品削价是指商品因市场行情变化,季节变化或商品本身质量、性能的自然变化等原因,而对其实行的减价销售。有些商品在削价后,售价低于原进价,形成削价损失。这样就会出现削价商品收取的销项税额不足以抵补购进该商品进项税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规定,其不足以抵补的进项税额不能以其他销售商品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税额应转出。其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商品零售企业(采用进价金额核算)购进商品一批,其不含税进价为8000元,进项税额1360元,当即以存款支付。商品购进不久,因市场行情变化,该批商品全部削价,以7000元售出,另收取销项税额1190元,款已存入银行(该企业未设“商品采购”账户)。会计分录为:
(1)购进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0
贷:银行存款9360
(2)以7000元售出时
借:银行存款 819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90
(3)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库存商品 8000
(4)转出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 17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
三、出口货物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出口货物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是指我国有些企业在出口某些货物时,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其出口货物耗用的购进货物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全部(如出口免税不退税的商品)或部分(如享受免、抵、退税政策优惠的商品,根据规定计算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部分),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而应转出,其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企业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业生产企业(该企业享受免、抵、退税政策优惠),购进用于出口产品的原材料,价款为200万元,进项税额34万元。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材料已入库,并投入生产。生产的产品出口后,其离岸价格为350万元,按规定不予免、抵、退的增值税为28万元,6万元为可用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抵扣。其会计分录为:
(1)购进材料付款、入库时:
借:材料采购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
贷:银行存款 234
借:原材料 200
贷:材料采购 200
(2)产品出口后,抵扣或不可抵扣税额的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2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8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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