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申请」商标代理机构备案书式
一、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备案可以直接递交,也可以通过邮寄办理。
直接递交的,商标局对按要求填写的备案表及交验的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留存交验文件的复印件。邮寄办理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按要求填写备案表并提交登记主管部门盖章的或者经公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直接递交的,在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专门受理窗口办理;邮寄办理的,备案材料寄送至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中国商标大楼收文科,邮政编码:100055。
二、商标代理机构备案
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备案,应当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备案表(按要求填写并经商标代理机构盖章、负责人签字,下同)并提交以下文件:
(1)盖有登记主管部门章戳的工商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或者经公证的工商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商标代理机构备案表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
商标代理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身份证明文件编号:
负责人:
电话(含地区号):
电子邮箱: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请填附表)
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负责人(签字):
注:请 按 说 明 填 写
填写说明
1.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备案,适用本书式。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不得擅自修改格式。备案表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2.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填写名称并在右下方“商标代理机构(章戳)”栏和“负责人(签字)”栏盖章和签字。
3.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应当与“商标代理机构(章戳)”处所盖章戳及所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
4.商标代理机构地址应当按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住所或者地址填写,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住所或者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应当在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地址时,在该住所或者地址前注明相应行政区划。
5.负责人应当与所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一致。
6.身份证明文件编号应当与所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证件编号一致。
7.须附送盖有登记主管部门章戳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者经公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以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名单,应当包括商标代理机构负责人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签名。负责人信息应当填写于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名单首位。附表填写不下的,可按本格式另附纸张填写。
9. 办理商标代理机构备案事宜,请详细阅读“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办理须知”。
附表: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签名 |
1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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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机构变更备案表
变更事项: □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电话 □电子邮箱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
变更前名称:
商标代理机构地址:
变更前地址:
邮政编码:
变更前邮政编码:
负责人:
变更前负责人:
电话(含地区号):
变更前电话:
电子邮箱:
变更前电子邮箱: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请填附表)
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负责人(签字):
注:请 按 说 明 填 写
填写说明
1.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变更备案,适用本书式。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不得擅自修改格式。变更备案表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2.除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外,仅填写发生变更事项的有关信息,没有发生变更的无须填写。
3.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应当与“商标代理机构(章戳)”处所盖章戳及所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
4.商标代理机构地址应当按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住所或者地址填写,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住所或者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应当在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地址时,在该住所或者地址前注明相应行政区划。
5.负责人应当与所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一致。
6.另须附送下列证明文件:
(1)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2)变更名称、地址和负责人的,还须附送能证明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有效法律文件(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证明,或者加盖登记主管部门章戳的变更登记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经公证的变更登记证明的复印件等);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7.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变更的,应当在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变更表中注明变更事项(如增加、删减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或者变更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变更增加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本人应当签名。附表填写不下的,可按本格式另附纸张填写。
8. 办理商标代理机构变更备案事宜,请详细阅读“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办理须知”。
附表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变更表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变更情况 | 签名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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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机构合并备案表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
合并人名称:
被合并人名称: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负责人(签字):
注:请
填写说明
1.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合并备案,适用本书式,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不得擅自修改格式。备案表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2.“商标代理机构名称”栏填写合并后继续办理代理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名称,“被合并人名称”栏填写合并后停止办理代理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合并后名称未发生变更的,无须填写“合并人名称”。
3.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并在右下方“商标代理机构(章戳)”栏和“负责人(签字)”栏盖章和签字。
4.办理合并备案的,须附送下列材料:
(1)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并登记证明文件,或者加盖登记主管部门章戳的合并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者经公证的合并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5.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以外的其他备案事项同时发生变更的,按照商标代理机构变更备案办理。
6. 办理商标代理机构合并备案事宜,请详细阅读“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办理须知”。
商标代理机构注销备案/结算表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
是否办理结算:□是 □否
指定账户开户行:
指定账户户名:
指定账户账号: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负责人(签字):
注:请 按 说 明 填 写
填写说明
1.商标代理机构注销、变更营业登记停止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办理注销备案/结算的,适用本书式。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不得擅自修改格式。注销备案/结算表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2.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填写名称并在右下方“商标代理机构(章戳)”栏和“负责人(签字)”栏盖章和签字;商标代理机构已经注销登记的,由全体股东、投资人或者合伙人签字;商标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已经注销登记的,由其上级单位和负责人盖章、签字。
3.需要办理结算的,应当填写指定的开户行、户名、账号等信息,指定非本代理机构名义账户的,须另附送材料说明。
4.办理注销备案/结算须附送以下材料:
(1)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文件或者变更证明文件,或者加盖登记主管部门章戳的上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经公证的上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仅办理结算的,须附送盖有登记主管部门章戳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者经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3)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5. 办理商标代理机构注销备案/结算事宜,请详细阅读“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办理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