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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受保护的条件,计算机软件诉讼纠纷的种类

一、计算机软件受保护的条件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依法受到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独立创作

  即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创作,任何复制、抄袭他人的、并非自己开发的软件不能获得著作权。当然,软件的独创性不同于专利的创造性。一项程序的功能设计往往被认为是程序的思想概念,根据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概念的原则,任何人可以设计具有类似功能的另一件软件作品。但是如果用了他人软件作品的逻辑步骤的组合方式,则对他人软件构成侵权。

  (二)可被感知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是固定在载体上作者创作思想的一种实际表达。如果作者的创作思想未表达出来不可以被感知,就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受保护的软件必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如计算机硬件中固定在存储器或磁盘、磁带等计算机外部设备上,也可以是其他的有形物,如纸张等。

  (三)逻辑合理

  计算机运行过程实际上是按照预先安排不断对信息随机进行的逻辑判断智能化过程。逻辑判断功能是计算机系统的基本功能。因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必须具备合理的逻辑思想,并以正确的逻辑步骤表现出来,才能达到软件的设计功能。毫无逻辑性的计算机软件,不能计算出正确结果,也就毫无价值。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7条的规定,除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和文档外,著作权法不保护计算机软件开发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算方法。也就是说利用他人已有的上述方面开发自己的软件,并不构成侵权。因为开发软件所使用的思想、概念等均属计算机软件基本理论的范围,是设计开发软件不可或缺的理论依据,属于社会公有领域,不能为个人专有。

  对待如何界定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保护范围上,学术界和实践部门仍存在许多争议。在实践中如何区分计算机软件的表达与软件条例第7条规定不受法律保护的思想、概念、处理过程等部分,仍旧是一个难点。(

二、计算机软件诉讼纠纷的种类

  计算机软件诉讼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如按照诉讼的性质划分,可以分为软件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三类。本文的软件诉讼分类仅涉及计算机软件的民事诉讼的分类。

  (一)计算机软件权属纠纷诉讼

  计算机软件权属诉讼,是指因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归谁享有而发生争议的纠纷。在审判实践中,此类诉讼又分为以下六种:

  1、职务或非职务软件作品权属诉讼;

  2、委托创作软件作品权属诉讼;

  3、合作创作软件作品权属诉讼;

  4、因改进计算机软件而产生的权属诉讼;

  5、以软件著作权投资、入股或许可转让等合同行为中产生的权属诉讼;

  6、其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如因继承而产生的软件权属诉讼等。

  (二)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诉讼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了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八种侵权行为。依照著作权法和本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都属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诉讼。

  (三)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诉讼

  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协议之后一方反悔的,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订有书面仲裁协议,经仲裁裁决后一方不履行而另一方申请法院执行,法院认定仲裁裁决违法而不予执行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有关计算机软件受保护的条件以及计算机软件诉讼纠纷类型的具体情况,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计算机软件纠纷类型主要有三种,类型不同诉讼管辖不相同,需要提交的证据也不相同,总之,这些问题有些复杂。所以,我们建议您咨询有关的律师,相信他们凭借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一定能给您满意的帮助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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