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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专用章刻章手续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19-12-10 23:11:57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公章、法人章、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还需要主管税务局出具的需要刻制发票章的纸质材料。 当地公安局有备案的雕刻店刻制。

  可以就近到行政大厅去办理,要带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税务证(副本),还要有一份刻制印章的申请书。

  发票专用章是指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购买和开具发票时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九条 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

  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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