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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运输企业车辆如何缴纳营业税,营改后车辆挂靠形式的运输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0-05-11 09:34:05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1,挂靠在运输复企业车辆,营业税是车辆所有人缴纳。

  2,还包括车辆营业税及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城建税、个人所得税。按时缴纳最好,不然有滞纳金。

  3,2012年全国的运输行业的营制业税将与车辆年检强制挂钩,公安、交通等部门配合地税征收工作,无地税完税证明一律不通过年检等手续。

  你公司在支付挂靠车辆的收入款同时应代扣代缴3%营业税及附加,税款有挂靠车辆的车主负担。另外你公司如果收取挂靠车辆的管理费,那么你公司应该缴纳5%的营业税及附加。

  当然是车辆所有人缴纳。百车辆营业税及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城建税。个人所得税。

  按时缴纳最好。不然有滞纳金。

  运输业挂靠经营现象普遍,实际车主和名义车主往往不一致,车籍所在地、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往往不一致。通过挂靠,可以取得开具货运发票的资格,而且在事故处理、保险赔付等方面获得一定的便利。“营改增”条件下,这种经营方式如果处理不好,将产生不小的涉税风险。

纳税主体的确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车辆挂靠经营一般有如下几种形式:

  一是车辆不过户,仅收取管理费,为车主代办保险、代交各项税费;

  二是车主将车辆过户到公司,公司收取管理费,代办保险、代交各种税费,但收入不纳入财务核算;

  三是车主将车辆过户到公司,只将公司承揽的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入账,自行承揽的业务不入账等。

  上述政策只是明确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被挂靠人为纳税人。但对于无车辆所有权、不对挂靠户财务进行核算、只收取管理费的被挂靠企业,能否履行相关法律责任,能否为纳税人,值得疑问。而且,以收取挂靠户的管理费计收入,而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购车、汽(柴)油、修理修配等费用全部由挂靠人承担,挂靠人无法按增值税管理要求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此外,因运输车辆所有权不属于被挂靠人,被挂靠人无法计提车辆的折旧费用,无法取得经营过程中的其他成本、费用票据,收入与成本不匹配,被挂靠人收取的管理费无法承受企业所得税支出。

税目税率的适用

  一些纳税人既从事货物运输,也从事港口码头服务、场站服务、货物运输代理、仓储和装卸搬运等物流辅助业务。“营改增”政策对提供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规定了不同的税目税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明确,货物运输业务属于交通运输业,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运代理、仓储、装卸搬运、港口码头服务等物流业务属于物流辅助业,适用6%增值税税率。判断货物运输还是货运代理则以是否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作为标准。实务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税目、税率的适用上往往会产生分歧。

  比如,某物流公司承接某发电公司燃料运输业务,由于运输业务量不均衡,当货物大批量到达时,需委托其他承运单位或个人提供运力。委托其他承运单位或个人提供运输的业务不能视为运输业务,而应属于物流辅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又如,物流(配载)公司同时具有道路运输及货运代理的经营许可,其承接运输业务绝大部分实际转包给运输个体户或个人进行运输,该公司采取车辆挂靠、租赁等方式,以解决货运发票限额管理问题。

  上述情况,是按货运11%征税,还是按运输代理业6%征税,纳税人有空子可钻,易引发涉税风险。还有,如果被挂靠企业仅收取管理费,而不管挂靠户其他事项,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营改增”交通运输业或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范围,实务操作很难把握。

一般纳税人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明确,“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按照销售额依照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11%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挂靠经营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如何确定,是以被挂靠企业收取的管理费确定,还是以所有挂靠户的运输收入确定?政策未明示。比如,某运输公司接受个人拥有的营运车辆挂靠,被挂靠企业仅收取挂靠管理费,挂靠人的经营收入全部归车主自有,名义车主(被挂靠企业)的利润分配与实际车主(挂靠人)无关。

  被挂靠企业其每年收取的管理费收入约300万元,但其统计的挂靠车主开具货运发票的总收入每年约6000万元,是否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何申报纳税和使用发票?为此,可采用被挂靠企业回购挂靠户车辆,使个体运输户成为企业员工,所实现的运营收入纳入企业收入核算,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缴纳税款,发生的购车、油耗等费用由企业抵扣。这样,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相一致,纳税主体、管理体制和法律责任等均主体明确,能较好地管控风险。

实务中的操作细节

  一是发票开具。一般情况下,运输业挂靠经营中被挂靠方对挂靠方的管理通常是松散的,挂靠方实际是个体经营。“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严格的管理规定,除税务机关外,不允许其他单位代开专用发票。如果被挂靠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只挂靠不管理,也不对挂靠户进行财务核算,仅为挂靠户代开专用发票,成为“开票”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不一致,也与“票、货、款”一致的要求相悖,可能涉嫌虚开专用发票。

  二是销售额确定。实际上,被挂靠企业根本无法掌控挂靠户的经营收入,且对应的成本费用也分散在挂靠户中无法入账,相应的进项税又无法抵扣,被挂靠一般纳税人企业按11%计算销项税,税负大幅增加。同时,是按收取的管理费确定应税收入,还是按所有挂靠户开具的发票收入确定应税收入,需要政策明确。

  三是进项抵扣。如果被挂靠人为一般纳税人,一方面,由于车辆、油料、修理等归挂靠户负责,其属于个体运输经营,无法也无需取得专用发票,相应的进项税无法抵扣;另一方面,即使挂靠户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取得进项发票用于抵扣,也蕴含较大的税收风险。

  因此,如果货物运输挂靠一般纳税人经营时,必须将挂靠户经营收支全部纳入被挂靠企业的财务核算,这样被挂靠企业相应的进项税才能得到抵扣。

  2012年全国的运输行业的营业税将与车辆年检强制挂钩,公安度、交通等部门配合地税征收工作,无地税完税证明专一律不通过年检等手续。新法明年就要颁布,应该是因为河南周口的车老板花钱请记者曝光税检挂钩惹怒了政府。这下好了,有属法律依据了,运输成本要涨了,物价也要涨了。

  货物运输业务属于交通运输业,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运代理、仓储、装卸搬运、港口码头服务等物流业务属于物流辅助业,适用6%增值税税率。

  运输车辆挂靠运输公司是当今较普遍的存在,公司同意期挂靠就应该视同自己的车辆进行统一管知理、营运、核算。其他由车主自己负责,而售票又由公司统一售票,这样就给企业财务核算带来了麻烦,销售反映了。

  成本没有,无形中就会虚增了利润。因此,企业可以要求挂靠车辆的车主将所发生的费用凭据交公司统一出帐,公司可以在会计核算上挂靠车与公司业道务分别核算,月末汇总出报表。跟车主解释清楚,他们反映出的利润而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由他们承担。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明确,货物运输业务属于交通运输业,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运代理、仓储、装卸搬运、港口码头服务等物流业务属于物流辅助业,适用6%增值税税率。

挂靠运输企业车辆如何缴纳营业税,营改后车辆挂靠形式的运输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

扩展资料

  营改增转型后应纳税额计算规则:

  (一)转型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可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取得外地或本市非试点纳税人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发票,可按发票金额在销售额中扣除;如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可按发票注明的税款抵扣销项税额

  (二)转型后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业、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纳税人取得的外省市和本市非试点纳税人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发票,可按发票金额在销售额中扣除。

  其他行业如取得外省市和本市非试点纳税人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发票,也可按发票额在销售额中扣除,但取得的本市试点一般纳税人或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的发票,不可扣除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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