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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有什么要求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0-05-12 11:18:20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根据《企业名称百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度、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回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答外)、数字;(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注册个体工商户所需以下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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