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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新减税降费申报方式」一般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5)

作者:吴基清
时间:2019-04-15 09:21:07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接上期《2019年减税降费:一般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4)》)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处理原则:

  (1)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前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自2019年4月1日起允许抵扣。

  (2)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3)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取得文件列明的4类发票的,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第1类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第2类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和第3类铁路车票,按照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第4类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包括未列明的其他类型客票),按照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外,其他3类发票票面上必须注明旅客身份信息方能抵扣进项税额,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则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5)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购进用于生产经营的客运服务,如出差交通费、工作期间的市内交通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如职工上下班客运、旅游客运等,其进项税额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是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现行政策未对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设定抵扣期限,即: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及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无抵扣期限限制。

  举例(15):

  安徽省花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位于马鞍山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发生下列涉税业务,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均在发生当月选择确认抵扣:

  (1)该公司某销售员3月28日乘高铁出差至上海,4月2日返程,取得了注明该员工身份信息、乘车日期分别为3月28日和4月2日的两张高铁车票,票价均为158.5元。

  (2)该公司总经理出差计划取消,4月10日,航空代理公司扣除退票费价税合计106元,开具了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6元,退回余款1094元。

  (3)该公司邀请客户前来考察,4月20日为客户报销机票款,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加燃油附加费合计1090元。

  (4)该公司会计去合肥出差,取得1张无身份信息的长途客运手撕发票,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长途客运机打发票,2张发票金额均为75元,4月30日报销。

  税款计算:

  (1)自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该公司取得的4月2日高铁车票,可计算抵扣进项税额,3月28日的高铁车票则不能计算抵扣。

  进项税额=158.50÷(1+9%)×9%=13.09元

  (2)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公司因公务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进项税额=6元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为客户报销机票款,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外,需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抵扣进项税额,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证(手写无效),暂不允许作为扣税凭证。

  进项税额=75÷(1+3%)×3%=2.18元

  会计处理:

  (1)销售人员高铁车票:

  借:销售费用——差旅费 303.9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9

  贷:现金 317

  也可拆分成2个会计分录。

  (2)总经理退票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退回余款:

  借:银行存款 1094

  管理费用——差旅费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

  贷: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原入账科目) 1200

  也可拆分成2个会计分录。

  (3)客户机票: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090

  贷:现金 1090

  (4)会计长途客运发票: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147.8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18

  贷:现金 150

  也可拆分成2个会计分录。

  纳税申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情况明细)》:第1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份数”填1,“金额”填100,“税额”填6。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情况明细)》:第4栏“其他扣税凭证”、第8b栏“其他”、第10栏“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份数”填2,“金额”填218.23,“税额”填15.27。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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