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2019年减税降费:一般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3)》)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处理原则:
先看原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和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都规定: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其中: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针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作出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针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出规定。
再看新规定: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也就是说: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同购进货物、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一样,都是一次性抵扣。
(2)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也就是说:纳税人前期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已经分2年抵扣的,尚未抵扣完的待抵扣进项税额,自2019年4月起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案例(14):
安徽省花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购入某新建写字楼一套办公用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注明价款200万元,增值税20万元,款项已付清,当期勾选确认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当月缴纳契税,办理产权登记。
税款计算:
2019年3月:
一般纳税人购入不动产,进项税额分2年抵扣,当月抵扣60%,第13个月抵扣40%。
进项税额=200000×60%=120000元
待抵扣进项税额=200000×40%=80000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一条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财税法〔2019〕120 号)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安徽省契税适用税率统一下调至3%。
契税税额=2000000×3%=60000元
2019年4月:
待抵扣进项税额80000元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抵扣。
进项税额=80000元
会计处理:
1.购入办公用房:
借:固定资产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2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80000
贷:银行存款 2200000
2.缴纳契税:
缴纳的契税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借:固定资产 6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
3.待抵扣进项税额转入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0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80000
纳税申报:
2019年3月:
2019年3月所属期,使用旧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旧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情况明细)》:第1行“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第2行“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第9行“本期用于构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份数”填1,“金额”填2000000,“税额”填200000;第10行“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税额”填120000,“份数”和“金额”不填。
(旧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第2列“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填200000,第3列“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120000,第6列“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80000。
2019年4月:
2019年4月所属期,启用新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新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情况明细)》:第8b行“其他”,“税额”填80000,“份数”和“金额”不填。
新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废止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也就是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今后不再填报。
【前面的文章每篇都很长。为便于网络阅读,从今往后尽量写短文。】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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