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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新减税降费申报方式」一般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6)

作者:吴基清
时间:2019-04-15 09:15:43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处理原则:

  1.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见本文附录。

  2.符合加计抵减条件的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在财政部出台加计抵减具体会计处理规定之前,企业可根据会计准则相关原理,比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的类似业务,按如下方法处理:

  (1)账务处理。“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增值税加计抵减”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业务。借方发生额反映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情况;贷方发生额反映加计抵减额的抵减、调减情况;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加计抵减额的结余情况。

  关于计提加计抵减额时,对应科目是冲减成本费用,还是计入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财税专家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比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关于“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等科目。

  第二种意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处理。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如果冲减相关成本,则实际处理同第一种意见;如果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则计入“其他收益”,小企业可计入“营业外收入”。

  本文采用第二种意见。

  实际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处理,有三种意见:一是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二是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三是增设明细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加计抵减)”。

  本文采用第二种意见。

  本文的处理方式,将加计抵减视为政府补助中的减免税款,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规定的减免税款处理方式相比,在账务处理上拆分成了两步,“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成为处理计提可抵减额与实际抵减两者时间差异的过渡科目。

  当然,《减免性质及分类表》目前还未见更新,增值税加计抵减还未明确定性。

  (2)财务报表列示。“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借方余额用于未来抵减增值税,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符合资产定义,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如果预计短期内能得到抵减,列入“其他流动资产”;预计超过一年能获得抵减,列入“其他非流动资产”。

  举例(16):

  安徽省环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位于马鞍山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现代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90%,已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2019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为0,2019年4月发生下列涉税业务:

  (1)向客户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不含税销售额合计20万元,开具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暂未收到;

  (2)采购用于客户信息系统集成的计算机及软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10万元,税额1.3万元,当期确认抵扣。

  税款计算:

  (1)销售信息技术服务,增值税税率6%。

  销项税额=200000×6%=12000元

  (2)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发票注明税额。

  进项税额=13000元

  (3)提供四项服务符合条件,可加计抵减增值税。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13000×10%=1300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0+1300-0=1300

  抵减前,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2000-13000=-1000元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为0,留抵税额为1000元。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300元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当期实际加计抵减额为0。

  会计处理:

  (1)销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 21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000

  (2)进项税额

  借: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0

  贷:银行存款 113000

  (3)计提可加计抵减额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1300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1300

  纳税申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5行“6%税率”,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填200000,第2列“销项(应纳)税额”填12000。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行“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第2行“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第13行“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份数”填2,“金额”填100000,“税额”填13000。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1300,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填1300,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填0,第6列“期末余额”填1300。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一般项目”“本月数”,第1行“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填200000,第11行“销项税额”填12000,第12行“进项税额”填13000,第17行“应抵扣税额合计”填13000,第18行“实际抵扣税额”填12000,第19行“应纳税额”填0,第20行“期末留抵税额”填1000。

  举例(17):

  接举例(16),安徽省环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9年5月发生下列涉税业务:

  (1)向客户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不含税销售额合计30万元,开具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已收到;

  (2)采购用于客户信息系统集成的计算机及软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11万元,税额1.43万元,当期确认抵扣。

  税款计算:

  (1)销售信息技术服务,增值税税率6%。

  销项税额=300000×6%=18000元

  (2)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发票注明税额。

  进项税额=14300元

  (3)上期留抵税额=1000元

  (3)提供四项服务符合条件,可加计抵减增值税。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14300×10%=1430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1300+1430-0=2730

  抵减前,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18000-(14300+1000)=2700元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当期实际抵减加计抵减额=2700元,抵减后的应纳税额为0。

  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2730-2700=30元,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会计处理:

  (1)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31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000

  (2)进项税额

  借:库存商品 1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300

  贷:银行存款 124300

  (3)计提可加计抵减额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1430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1430

  (4)实际抵减加计抵减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27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2700

  纳税申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5行“6%税率”,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填300000,第2列“销项(应纳)税额”填18000。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行“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第2行“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第13行“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份数”填2,“金额”填110000,“税额”填14300。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1列“期初余额”填1300,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1430,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填2730,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填2700,第6列“期末余额”填30。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一般项目”“本月数”,第1行“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填300000,第11行“销项税额”填18000,第12行“进项税额”填14300,第13行“上期留抵税额”填1000,第17行“应抵扣税额合计”填15300,第18行“实际抵扣税额”填15300,第19行“应纳税额”填0。(注:第19行“应纳税额”=第11行“销项税额”18000-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15300-《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2700)

  ————————————————

  附:四项服务具体范围

  (一)邮政服务。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二)电信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三)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四)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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