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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会计分录(材料过期报废账务处理)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2-04-24 10:05:48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加计扣除会计分录

加计扣除会计分录

  一、加计扣除

  1、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规定: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也就是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比一般规定的9%扣除率,再加计1%的扣除率。

  2、案例解析账务处理

  【案例】鲜果公司购进免税水果,经过加工后生产成罐头出售,2020年4月份购进水果取得了农产品销售发票,金额为100万元,当月领用了全部的水果进行罐头的加工,账务处理如下:

  (1)购进免税农产品:

  借:原材料 9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万元(100*9%)

  贷:银行存款 100万元

  (2)当月领用了全部水果进行水果罐头的加工:

  政策规定,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领用时,加计扣除1%。

  借:生产成本 9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万元(100*1%)

  贷:原材料 91万元

  领用时加计扣除公式: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 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票面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 ÷ 票面税率(扣除率)×1%。

  二、加计抵减

  1、加计抵减10%政策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此项政策称为加计抵减政策。

  加计抵减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1)行业要求: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的纳税人。

  (2)销售额要求: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2、加计抵减15%政策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说明:原先可以加计抵减10%的四个行业是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现在仅有生活服务加大了政策优惠力度加计15%。

  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不包含物业服务!

  3、案例解析账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加计抵减进项税的会计处理纳税人对于当期可加计抵减的进项税,不需要计提,而是在实际纳税时才体现加计抵减的金额。关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加计抵减平时做个备查台账就行,有了应交税款,需要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再用加计抵减。

  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按10%或15%加计抵减部分)

  银行存款

  【案例1】某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2019年10月销项税额12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期初留抵进项税额40万元,本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5万元(100*15%)。

  由于当期正常的可抵扣进项税额140(100+40)万元超过销项税120万元,抵减前应纳税额等于0,所以本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5万元全部结转下期抵减,加计抵减暂无需账务处理。

  【案例2】某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2019年11月销项税额12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期初留抵进项税额0万元,本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5万元(100*15%)。

  由于本期销项税额超过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和加计抵减额的合计,所以本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5万元全部从本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

  贷:其他收益 15

  银行存款 5

  【案例3】某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2019年12月销项税额12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期初留抵进项税额10万元,本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5万元(100*15%)。

  本期抵减前应纳税额10万元(120-100-10),低于本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5万元,所以本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5万元中,只能有10万元从本期应纳税额中抵减,剩余5万元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

  贷:其他收益 10

  【强调】加计抵减只有在实际缴纳的月份才会被确认为损益,未实际享受的部分无需做账务处理。

材料过期报废账务处理

  待处理财产损溢属于是双重性质的账户科目,是用来核算企业在财产清查过程中查明的各种盘盈、盘亏或毁损的资产。材料过期报废账务处理的借方,登记待处理财产盘亏或毁损的金额;贷方登记待处理财产盘盈金额。贷方记录结转待处理财产的盘亏或毁损;相反,结转待处理财产盘盈时记到该账户的借方。月末终了如借方有余额,反映尚未处理的财产物资净损失。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企业发生材料报废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

  如果企业的资产盘亏的自身的管理不善或者正常损失的,则计入到管理费用科目,如果是属于对应人员需要赔偿的,则计入到其他应收款科目:

  借:管理费用

  其他应收款等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加计扣除会计分录(材料过期报废账务处理)网友相关评论

网友:智者坦荡的百香果

5:57:34前回答 已被91854人点赞
网友:火星1578

18:47:59前回答 已被44563人点赞
网友:最爱喵大咪

22:27:20前回答 已被38445人点赞
网友:jason闪电

借:营业外支出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8:8:30前回答 已被11346人点赞
网友:用户75444860

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即该报废物资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转出处理报废分录:借:营业外支出;贷: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原材料。

14:16:26前回答 已被22418人点赞
网友:媚雪狐

20:52:48前回答 已被52423人点赞
网友:曼珠沙华的血

问律师吧

12:49:53前回答 已被26646人点赞
网友:手机用户52796405677

材料报废的账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或营业外支出) 贷:原材料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29:54前回答 已被87497人点赞
网友:用户1679646588407815

建议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过渡下。借:待处理财产损益贷:原材料-辅助材料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借:管理费用(管理不善原因造成的报废)营业外支出(其他原因...

10:22:2前回答 已被14129人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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