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有位置:首页 > 税务代办 > 税务信息

写错名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增值税发票产品名称开错了怎么办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0-04-02 16:07:45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增值税发票的产品型号开错,其实不是很严重的问题,因为不影响购买方进行发票的认证、抵扣进香税额,只是购买方在进行入库或登记台账时,改为正确的型号就可以了,而开票方因为开票金额是正确的,没有偷税(少计收入或不计收入)的情形,同样不影响财务记账,也不影响客户记账。

  即使客户发现错误,需要重新开发票,则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开票方凭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先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再开正确的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重新开,不需收费。

操作:

  1.纳税人报告税务机关,按错开的发票税率(或征收率)和税额进行申报;

  2.次月开具红字发票,再开具蓝字发票;

  3.如形成多缴税款,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也可以留待后期抵顶应纳税额。

具体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应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销售方应开给一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误开给了另一家公司,这家公司未认证抵扣,但是发票已经跨月。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由哪一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如果是由销售方申请,拒收证明应该由哪家公司开具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有关规定,视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当月发票错开,要在开票系统中进行“发票作废”操作,对纸质发票盖作废章,然后再重新开据正确发票。过月错票在系统红冲后,再重开(普票不需要红字通知单可以直接开负票红冲再开正确的)。

  如果是普通发票,拿到对方请他们将错的单位名称更正后,在更正的地方盖个公章就行。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要退回去重开,对方要开红字发票。如果是开给对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要求对方退回原票,当月开具的可以直接作废,重新开具发票。跨月的就开红字发票。

  发票单位名称有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普通发票,若在当月开错的话,可以马上就做作废处理;而若是隔月发现发票开错的话,就只能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来冲红处理了。

扩展资料: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

  发票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统一性、及时性等特征,是最基本的会计原始凭证之一;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内容的载体,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发票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发票是国家监督经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发票的保管制度:

  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

  • 上一篇:小型微利企业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认定?
  • 下一篇:新办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如何处理,新开办的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如何摊销
  • 相关文章

    • 北京代办公司注册的头像
      北京代办公司注册

      注册时间:18-12-31

    • 企业好帮手的头像
      企业好帮手

      注册时间:19-01-27

    • 企业ISO认证的头像
      企业ISO认证

      注册时间:20-12-22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