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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什么时候办理税务登记证,什么时间办理税务登记

作者:企业好帮手
时间:2020-05-08 09:30:43  浏览量:
[ 企业好帮手导读 ]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新办企业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十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扩展阅读:

  一、税务登记证办理流程

  如何办理税务登记证?首先营业执照法定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张,房屋出租合同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税局填写办理税务登记证表格(分为企业、单位、个体等),需缴付手续费(约15~20元)。现在的税务登记证是两本合为一本:地税及国税。

  A.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证流程

  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税务登记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份 和《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1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见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证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三)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

  税务登记证费用10元。

  B.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流程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联合办证2份)和《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1份(联合办证需提供2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见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二、税务登记证办理需要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如何办理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一式两份,国税和地税机关各留存一份):

  (一)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e69da5e887aae79fa5e9819331333339653635;

  7、纳税人跨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证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4、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个体工商户跨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个人合伙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5、个人合伙企业跨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领取临时营业执照的办理税务登记证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临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3、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五)承包租赁经营的办理税务登记证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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