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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属于非税收入吗,税收行政处理诉讼指的什么

网友 被浏览: 专题: 2021-09-19 2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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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行政处理
推荐于:2021-09-19 2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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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属于非税收入吗?

  诉讼费不属于非税收入。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非税收入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属 于财政资金范畴。广义地说,非税收入是 指政府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除税收以外的一切收入(不包括社保基金及住房维修基金)。

  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 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 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哪些收入属于非税收入

  1、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2、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特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和有偿出让土地、海域、矿产、水、森林、旅游、无线电频率以及城市市政公共设施和公共空间等国有有形或无形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勘查权、开采权、特许经营权、冠名权、广告权等取得的收入。

  4、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党团组织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对其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5、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从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6、彩票公益金。是指国家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特许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

  7、罚没收入。是指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款、没收款、没收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

  8、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9、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收入。

  10、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是指税收和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

  非税收入的内容包括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

税收行政处理诉讼指的是什么

  税务行政诉讼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依法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

  第一,起诉,是法律赋予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用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和手段。在税务行政诉讼等行政诉讼中,起诉权是单向性的权利,税务机关不享有起诉权,只有应诉权,即税务机关只能作为被告;与民事诉讼不同,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不能反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管理相对人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税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法律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此外,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还必须符合法定的期限和必经的程序。

  根据《税务征管法》第八十八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原告起诉,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并立案审理的行为,称为受理。对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法定的诉讼受案范围;

  二是审查是否具备法定的起诉条件;

  三是审查是否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受理;四是审查是否有管辖权;五是审查是否符合法定的期限;六是审查是否经过必经复议程序。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诉状,经过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审理和判决

  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的审判制度。审理的核心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即作出该行为的税务机关是否依法享有该税务行政管理权;该行为是否依据一定的事实和法律作出;税务机关作出该行为是否遵照必备的程序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税务行政案件。经过调查、收集证据、开庭审理之后。分别作出如下判决:

  1.维持判决。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案件。

  2.撤销判决。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同时可判决税务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 履行判决。税务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变更判决。税务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上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否则人民法院有权依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政案件,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违法税收是否有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目前我国税务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存在的问题

  1、法律规定不严密。《税务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一规定明确了违反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涉税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

  2、追究时限未分类。针对税务行政处罚的特殊性,新征管法突破了行政处罚法处罚时效的规定,这确实具有历史性的意义。但从另一方面来看,这一规定有矫枉过正之嫌。一是违背了行政处罚的公正原则。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时效起点难计算。行政处罚追究时效起点的准确界定是保障行政处罚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标尺。新征管法对税务处罚的追究时效未作规定,那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显然适用于税务行政出罚。行政处罚法规定,追究时效通常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延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实践中上述条款如何理解争议很大。如在稽查案件中“违法行为发生之日”究竟是指违法行为作出之日、检查开始之日、还是审理之日、还是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之日,各地执行不一。“连续状态”、“延续状态”如何区分,时间间隔如何把握,执法实践中往往令人困惑不已。

  《税务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其中“发现”如何理解、如何执行也是困惑执法人员的执法难点。

  违法税收是有诉讼时效的,一般如果在两年以内没有发现违法税收行为的话,那么是不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当事人需要在发现违法税收行为的两年之内提出行政复议,如果进行了行政复议对于结果不满意的话,那么可以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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