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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据诉讼费可以抵扣税吗,税收诉讼案件受理期限是多久?

网友 被浏览: 专题: 2021-09-21 1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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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据诉讼费
推荐于:2021-09-21 1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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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据诉讼费可以抵扣税吗?

  非税收据诉讼费可以抵扣税,在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有明确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及税收行政诉讼规定是两者都是属于解决行政方面纠纷的具体的途径。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征管法》的规定,税务行政诉讼起诉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关系有以下几种情况:

  (1)必经复议,即未经复议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因征税问题发生争议,行政相对人必须先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否则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2)选择复议,即税务行政相对人既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非因征税问题发生的税务争议均适用选择诉讼。

  (3)复议机关终局裁决,即行政相对人在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无权作出终局裁决,只有一种情况例外: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只能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但国务院的裁决是终局裁决。

  为防止行政机关办事拖拉、不讲效率,同时也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自法定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无论税务机关是否正在复议,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村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应当需要纳税的范围,在我国税收法律规范当中已经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如果是因为民事侵权行为诉讼过程当中获得的一些赔偿款项的话是不能够纳税的,还有就是一些非税的项目是需要扣除的。

税收诉讼案件受理期限是多久?

  税收诉讼案件受理期限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其目的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税务行政案件,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一)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即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只有部分管辖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税务行政争议案。

  (二)合法性审查原则。除审查税务机关是否滥用权力、税务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外,人民法院只对具体税务行为是否合法予以审查,并不审查具体税务行为的适当性。与此相适应,人民法院原则上不直接判决变更。

  (三)不适用调解原则。税收行政管理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机关无权依自己意愿进行处置,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对税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四)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即当事人不能以起诉为理由而停止执行税务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五)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由于税务行政行为是税务机关单方依一定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只有税务机关最了解作出该行为的证据。如果税务机关不提供或不能提供证据,就可能败诉。

  (六)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不当,给当事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应负担赔偿责任。

  政府财政税收行为一般是税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诉讼也是属于当事人就有关事项提出诉讼的一种类型,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行政诉讼,如果超出时限可能不予受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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