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或裁定税务管理相对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复议决定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从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及其他行政诉讼活动的比较中可以看出,税务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1)诉讼当事人具有特定性
一审原告只能是承受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管理相对人,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作为上诉人。
(2)诉讼对象为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对象。
(3)以复议为前置程序
税务管理相对人对税务机关征税行为不服,必须经过复议之后,才可提起上诉;但是对于其他税务争议,起诉前是否经过复议,可以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管理相对人自行选择。
(4)实行合议、回避和两审终审的原则
对于发挥集体的力量,加强法律监督,充分保证审判的公正性,防止各种疏漏和误判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税务行政诉讼遵循的原则,除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如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等原则外,还有只适用于行政诉讼的特定原则:
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税务机关作出的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诉讼期间其原有法律效力不变,仍应予以执行。
不实行调解原则。人民法院不能主持和协调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来解决税务争议,结束诉讼案件。
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该原则是指被告税务机关如果在诉讼过程中不举证或举不出证据,将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并不排斥原告纳税人等举证,只是原告不举证或不能举证时,不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
司法变更有限原则。该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后,只对行政处罚显失公平者,可以判决改变原处罚的内容。
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包括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原则,不实行调解的原则还有被告的行政机关负责举证责任的原则,司法变更优先的原则,税务行政诉讼的特点包括实行合议、回避和两审终审的原则等,税务行政诉讼的特点包括诉讼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等。
纳税人逃避纳税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在保全措施方面需要注意的是,除商品、货物外,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都可以被采取保全措施。
税收强制措施文书是有税务机关作出的。
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有两种:
一是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
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
虚假诉讼逃避性缴纳税款,税务机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也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税收强制措施的文书由税务机关下达,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扣留企业的存款,第二种是扣押、查封企业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