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争议不属于民事诉讼,属于行政诉讼,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救济途径,主要有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原处理决定重新审议,并依法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决定的法律制度。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活动。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从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税务争议的内容不同,其解决途径也不同。
在纳税上发生争议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税收争议的前提是税务争议的存在。
2.税收争议的主体是有关国家机关。
3.税收争议的客体是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4.税收争议须由不服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当事人提起。
5.税收争议活动要以当事人全面履行税务处理决定为必要条件。
综上所述,纳税是中国公民的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而在纳税的过程中,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缴纳过程中产生的争执和异议,可以根据其法律救济程序规定,通过法律来进行维护自己权益的行为,不然则会对自己造成损失和伤害。
税收不涉及到民事诉讼的是属于行政诉讼,一般情况下是需要由个人根据实际情况提交起诉状。税务行政诉讼的提出可以由个人结合实际提交有关材料来办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受案范围:
1、行政诉讼是有受案范围的,不是所有的行政争议都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
2、人民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
3、行政诉讼的提起是有法定期限的。
(二)起诉阶段。在该阶段,原告要写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要注意以下几点:
1、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要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明确的事实根据;
4、属于受诉法院的管辖。
(三)受理阶段。在该阶段,法院要对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决定受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四)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在该阶段,主要是各种诉讼文书的提交和发送,有以下几个:
1、法院要组成合议庭,要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
2、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有关材料,法院再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
3、法院为诉讼进行其他准备工作。
(五)开庭审理阶段。在这个阶段,重点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庭的审理形式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不需要当事人到场)。
判决阶段。经过审理,法庭查明了事实,依法作出判决。注意,行政诉讼一般不以调解结案,但行政赔偿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判决有以下形式: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判决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从而引起二审。
执行阶段。判决后,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上诉的,判决生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需要明确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是作为行政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措施,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诉讼的相关法规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提出行政诉讼的还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如果不满足相关条件的,那么是不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的。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跟税收有关的一些事项,通常情况下应该是属于行政诉讼,毕竟在这种情况之下,应该是属于人民法院所关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了一定的判断,应当是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