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可以提起诉讼,可以提交相关材料到法院来进行处理。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十条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和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尽可能提供被检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信息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鼓励检举人提供书面检举材料。
(一)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即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只有部分管辖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税务行政争议案。
(二)合法性审查原则。除审查税务机关是否滥用权力、税务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外,人民法院只对具体税务行为是否合法予以审查,并不审查具体税务行为的适当性。与此相适应,人民法院原则上不直接判决变更。
(三)不适用调解原则。税收行政管理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机关无权依自己意愿进行处置,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对税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四)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即当事人不能以起诉为理由而停止执行税务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五)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由于税务行政行为是税务机关单方依一定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只有税务机关最了解作出该行为的证据。如果税务机关不提供或不能提供证据,就可能败诉。
(六)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不当,给当事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应负担赔偿责任。
对于税收违法的行为,一般是属于当事人对政府税务部门作出的税收行政决定有异议的情况下而采取的救济措施,具体情况下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行起诉处理的,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提出行政复议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税收代位权,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对国家税收即税收债权造成损害时,由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代替纳税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力。
参照《民法典》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代位权时,应当满足以下五个方面条件:
1、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税收债权债务关系。即只有拥有合法税收债权的税务机关,才是行使税收代位权的合格主体。债权不合法,法律自然不予以保护。合法既包括实体上的合法,又包括程序上的合法。
2、纳税人必须有欠缴国家税款的事实。如果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不存在欠缴税款的事实,就不可能产生税务机关代位行使纳税人的债权的权利。只有欠缴税款才有行使税收代位权的必要。
3、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4、纳税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已经对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害。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判断是否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将损害作出了如下明确的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关于这一条件的认定应以在“陷于无资力”标准的基础上采取法律规定的标准。
5、税务机关代位行使的债权不是专属于纳税人自身的债权。
由此看来,税收代位权与普通债权代位权的含义是有相似性的,税收代位权构成要件主要是有五个,税收代位权以合法的税收债务关系为前提,并且纳税人有欠缴的事实,并由于怠于行使自己到期债权给国家造成了损害。在这种情况下,才能行使该项权利。
我国的税收缴纳是我国每一个公民都需要履行的义务,因为税收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来说是十分的重要的,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积极的保护我国的税收的利益,税务问题是我们生活中必须面对的问题,无论是对国家还是对个人而言,税收都有着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