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诉讼不属于税收法律救济。税收法律救济 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税收法律救济,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活动。
税务行政复议系统包括复议申请受理、复议申请审理、复议决定。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一)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税务机关作出的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征税行为。
(二) 税务机关作出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三)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
(四) 税务机关作出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含加收的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等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五) 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六) 税务机关作出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七) 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和答复的行为:
1. 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2. 不予抵扣税款、返还税款;
3. 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4. 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5. 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6. 不予核准延期申报(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八) 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除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加收罚款决定有异议的,应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外,不服税务机关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该机关的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不服的,应先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自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或自得知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书面或口头申请分别制作《口头申请复议登记表》和《书面申请复议登记表》。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包括税务机关不予办理还有答复的行为,税务机关取消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的行为,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还有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等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等,税务行政复议系统包括复议申请受理、复议申请审理、复议决定。
①性质不同。税务行政复议是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属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
②管辖机关不同。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上由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管辖;而税务行政诉讼则由人民法院管辖。
③审理方式和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和辩论制度;而税务复议机关审查税务复议案件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才采取其他方式),且实行一级复议制度。
④效力不同。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对裁决和裁定不服只能进行申诉,且申诉不影响法院裁决的执行力;税务行政复议则不同,除国务院所作的裁决外,其他复议机关所作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具有终局性,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做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注意: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注意: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
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行政管理相对方提出复议申请是因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的活动。
简单来说: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与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有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救济功能。但两者有着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也被称作“司法最终救济”原则。两者比较而言。
最后,行政复议主要的审理原则是审查,行政复议需要向对方先提出申请。行政诉讼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是人民法院根据民事的行政行为审查然后裁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需要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进行诉讼之前可以先咨询律师的意见。